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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公募理财直投股票路径打通

欧阳剑环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银保监会19日消息,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拓宽销售渠道,扩大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等。分析人士认为,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参与资管市场竞争,利于打破刚兑,也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

  公募理财可直投股市

  《办法》提出,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中信建投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荣认为,股票市场增量资金将流入。在资金配置上,目前非保本理财产品最新规模统计为23万亿元,配置权益的部分只有9%左右,而且包括一级和二级市场。预计未来二级权益市场的配置占比可能回升到10%左右,也就是还会有2-3万亿元的理财资金流入股票市场。而且由于理财负债端的期限可能会延长,这部分新增资金也属于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资金,也将改善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和资金期限结构,有助于股市稳定和发展。

  在股票投资集中度管理上,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银行首席分析师许文兵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可流通股15%的上限要求,与“理财新规”中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可流通股30%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体现了对公募产品相对严格的监管思路。可以预计银行系理财子公司成立后,相关投研团队的建立会成为重点之一,直接开展股票市场投资将进一步提速。

  在理财销售起点和渠道方面,《办法》提出,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许文兵认为,突破银行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1万元的销售起点限制后,有利于为理财子公司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依托母行的客户资源扩大其理财产品的客户群体,也有利于其发挥银行端风险管理能力开发更多适合大众客户理财需求的产品,对理财子公司丰富的产品线、做大业务规模形成有效的支撑。

  非标配置空间边际放松

  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理财子公司投资非标资产的限额仅和理财规模挂钩,不和总资产规模挂钩,此外,也不适用“理财新规”中提出的非标资产客户集中度要求、参照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的要求。由于“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业务打破刚性兑付、同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可以实现与银行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资管产品所投资的非标资产规模不再挂钩表内资产和资本净额、并且建立独立于自营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从监管逻辑上保持了一致性。

  杨荣表示,之前非标配置上,部分股份制银行受到“非标占比不能超过总资产的4%”的约束,现在这个限制取消后,非标配置占比将提高。银行理财非标的扩容将全面填补影子银行规模下降导致的非标下降,充分满足实体的融资需求,解决融资供给方式和融资需求方式不匹配的问题。

  《办法》还规定,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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