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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获税收优惠

赵白执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赵白执南) 财政部网站5日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明确,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这次税收优惠不仅针对于存量孵化器、科技园。《通知》显示,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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