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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

欧阳剑环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根据风险外溢程度与风险管理需求不同分别提出规范要求

  中证网讯 银保监会网站29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近年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异地非持牌经营情形,给银行内部管理与金融监管带来一定困难与挑战。当前,银行业异地无序展业问题已得到初步遏制,但整治过程中也存在各地区做法不一、监管标准不同等问题,亟需制定统一的规范要求和监管标准。

  上述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坚守定位、风险为本、分类施策及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稳妥有序的清理规范。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坚守市场定位,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避免盲目扩张。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异地机构的管理,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三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异地非持牌机构分为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分别提出针对性规范要求。四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机构差异,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规范不搞“一刀切”,给予充分的过渡期,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有计划、分步骤整改。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该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于2018年12月29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对存量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整改安排了一年的过渡期。对于一年内完成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法人监管机构同意,整改时限可适当后延。

  对于《指导意见》的主要规范要求,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是否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指导意见》将异地非持牌机构划分为异地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与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并根据风险外溢程度与风险管理需求的不同分别提出规范要求。

  具体来看,对于经营性机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要求,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符合持牌要求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领专营机构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对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将其并入当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销。在坚守定位、风险为本的原则下,《指导意见》规定除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当地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对于境内非经营性机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提前2个月向法人监管机构及拟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法人监管机构报告境内非经营性机构相关情况。除对部分特殊情况豁免外,不得在境内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非经营性机构,不得在异地集中设立多个非经营性机构。严禁以非经营性机构之名,实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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