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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加强券商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

徐昭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监会网站2月1日消息,为加强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近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提供信息系统接口或其他信息技术手段,接入投资者交易系统并接收投资者交易和查询指令的行为。现实中,部分专业投资者存在借助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实现分仓管理、统一风控以及交易策略执行等需求。

  与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有关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业务合规风险。业务与技术高度耦合,投资者及相关方有可能借助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参与持牌业务的部分环节,违规开展证券业务。二是信息安全风险。外接系统的信息技术风险可能会传导至证券公司,影响证券公司业务正常运转。三是市场风险。如果信息系统健壮性不足或者证券公司把关不严,生成异常“大单”、连续报单或者发生透支,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秩序。

  2015年以来,证监会先后发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督促证券公司加强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交易占比逐年上升,传统以人工为主的操作方式已不能满足其分仓管理、统一风控等需求。《规定》考量既往非规范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出现的风险隐患及存在问题,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引导证券公司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为机构投资者合理化需求提供外部接入服务。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是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充分评估接入需求合理性,全面核实投资者资质条件,完整验证相关系统功能;在接入过程中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外部接入始终保持合规、安全、稳定的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规定》规范的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应当严格遵循证券市场现有交易机制。涉及程序化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的监管及自律要求,待相关规则出台后,外部接入系统需一体遵循。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一是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两年在A级或者以上级别;二是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稳健,最近一年内未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三是建立完备、清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是配备充足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及信息技术管理人员;五是具备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风险识别、监测、防范能力。

  证券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不受第一项规定限制: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一年在A级或者以上级别;近一年经纪业务交易手续费净收入中特殊法人机构占比超过50%;近三年信息技术投入考核值平均排名位于行业前20名。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不得为违规接入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不得将本机构交易系统及终端的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者,不得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一是近三年发生证券期货市场场外配资、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将交易系统转让、出借给第三方使用或为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三是被纳入投资者失信名单;四是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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