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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推进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 实现和其他油气业务分离

刘丽靓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刘丽靓)据国家发改委网站31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逐步实现油气资源在不同管网设施间的灵活调配。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得阻碍符合规划的其他管网设施接入,并应当为接入提供相关便利。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对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实现和其他油气业务的分离。

  《监管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油气管网设施是指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且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不包括陆域及海域油气田生产专用集输管道、炼化企业生产作业区内的专用管道、输送非商品质量标准的油气管网设施、军工或涉密油气管网设施和城镇燃气设施。

  《监管办法》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油气管网设施,提升油气供应保障能力。国家和地方油气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资源供应及市场需求中长期变化等因素,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提出总体要求,为公平开放创造有利条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到位前,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开放管网设施。

  《监管办法》指出,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就油气管网设施开放事宜达成一致的,在正式实施前应当及时签订服务合同,对服务时段、服务油气量、服务能力、交接点与交接方式、服务价格、油气质量、交付压力、管输路径、检修安排、计量方式、平衡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约定。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签订的服务合同在“信用中国”网站备案(登记)。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取消合同执行,不得为提高管输收入而增加管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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