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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等将探索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陈健 通讯员 高远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高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战略部署,6月17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茆荣华通报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相关情况。记者注意到,《若干意见》指出,上海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对因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引发的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探索由上海金融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提出21条具体措施

  《若干意见》明确,司法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坚持专业性原则,坚持法治化原则。围绕“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体目标,《若干意见》提出了21条具体措施。

  在深化金融审判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科创板及注册制司法需求相适应的审判机制方面,考虑到科创板采取具有包容性的上市条件,同时科创板上市公司均为创新性企业,发展前景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可能引发较大的市场波动,上海法院将从立案管辖、案件审理、审判指导、诉调对接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金融审判机制。

  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处理涉科创板纠纷案件方面,《若干意见》针对涉科创板刑事、商事、金融、知产、行政、执行等各类纠纷,提前研判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差异表决权安排等改革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作出相应司法安排。《若干意见》显示,上海法院将依法惩治涉科创板刑事犯罪,妥善处理涉科创板证券交易过程中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切实保障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上市制度。

  在发挥规范引领作用,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上海法院将依法保障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明确涉证券交易所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边界,尊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规则。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引发的纠纷,引导当事人穷尽证券交易所复核等救济程序,减少司法的直接干预。同时,规范证券中介机构依法履责,明确保荐人与各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科创板可能引发的涉众性矛盾纠纷,上海法院将在作出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判决和首份示范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示范判决机制。此外,还将组建专业审判团队承担涉科创板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进一步提升涉科创板纠纷案件的审判专业化水平。

  同时,针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经营方面的特殊性,《若干意见》强调,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及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依法妥善处理因红筹企业及存托凭证带来的跨境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及司法执行等问题。

  此外,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法院还将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证券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投资风险揭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等义务。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和证券支持诉讼。同时,充分运用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大数据”系统,准确研判涉科创板纠纷案件态势,为涉科创板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提供信息支持。

  健全相适应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

  上海高院金融庭副庭长宋向今表示,科创板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交易规则等方面均作出了大胆尝试,而有关制度规则供给相对不足,迫切需要法院更新司法理念,规范金融创新,促进市场规则形成。对于具有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件,法院将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权衡多种价值考量,确定合理的裁判标准,最大限度减少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

  在被问及上海金融法院如何服务保障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一重大改革任务时,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表示,作为全国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金融审判专门法院,我们将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对接,全力推进,积极回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建立健全契合“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出台细化的实施意见,为营造优质的法治环境作出上海金融法院的贡献。

  茆荣华指出,在上海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对于推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上海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大局职能,依法履行金融审判职责,深化金融审判改革,建立健全与科创板及注册制相适应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公正高效化解涉科创板矛盾纠纷,规范引导金融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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