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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调整财产险产品审批备案范围 车险等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潘昶安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潘昶安)10月24日记者获悉,日前银保监会财险部向业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银保监会研究决定改革现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征求意见稿》具体包含两方面:改进产品管理方式,完善产品监管机制;明确产品备案流程,规范公司产品报备。

  具体来看,一是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二是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产品申报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产品报送方式方面,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

  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方面,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以及可行性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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