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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执行期再延长4年

张达 实习生 贺觉渊证券时报

  昨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记者梳理相关优惠政策包括4方面共9项,这也是对此前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延长部分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对于小微企业可谓重大利好。

  公告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证券时报记者梳理相关优惠政策包括4方面共9项: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方面,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更好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利息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100万元及以下)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对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两部门公告主要是落实近期国常会的精神,主要对金融机构对于小微、农户等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减计所得税等政策,来达到激励金融机构扩大信用规模支持小微企业等的目的,从而解决融资难,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维持社会的稳定及刺激经济的发展。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和农户的共性问题,由于小微企业和农户可担保的资产少、偿债风险高、经营期限短,一直以来都面临资金实力不足、应对风险能力弱的瓶颈。重点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农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现金流压力,全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可持续性经营和复工复产,确保农户春耕备耕。”李旭红说。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在4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财富增长的来源。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必须把稳就业放在“六稳”工作的首位。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

  李旭红还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近期各级各部门落实国常会的精神,加大税收政策优惠力度,打出政策“组合拳”,在“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基础上,本次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助力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保障企业的复工复产和农户的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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