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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明确红筹企业创业板上市交易制度安排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出炉

黄灵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6月12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新发布的相关制度规则主要从发行上市审核、持续监管、交易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

  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时间不同,各市场参与人需了解具体实施情况。其中,备受关注的《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就红筹企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深交所也作出针对性安排。

  从三方面调整完善规则

  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近300份反馈意见。深交所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到相关制度规则中,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方面,包括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明确“三个月”时限要求,保持规则体系协调衔接;调整上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将上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改为5个自然日前;明确招股说明书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明确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在审核阶段,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此外,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在受理阶段,于2020年7月31日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发布审核衔接安排的通知,明确在审企业审核顺序、保荐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时间等事项。

  持续监管类规则方面,包括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等。

  交易类规则方面,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具体名单由深交所公布。

  抓紧组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就红筹企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深交所也作出针对性安排。比如,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

  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不按照总金额计算,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对于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以适当方式对其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特别标识。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接下来,深交所有序开展在审企业平移和新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认真做好衔接安排。抓紧组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行业咨询专家库、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及会计、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做好委员和专家遴选工作。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发行人等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质量。积极协调市场各方完成技术改造,持续跟踪会员适当性相关系统改造及存量投资者重签风险揭示书情况,全力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启动、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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