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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注册制审核ABC(二)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深交所创业板改革解读专栏(2)

  1、在深交所注册制审核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申报企业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所审核阶段一般要经过受理、审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审议等环节,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与受理。发行人应当通过保荐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深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保荐人要同步报送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监管备查。深交所按照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先后顺序,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文件目录不相符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2)审核问询。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按照受理顺序开始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问询。回复不具有针对性或信息披露不满足要求,或者发现新的事项的,可以继续问询。问询中存在重大疑问且未能合理解释的,可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需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审议。

  (3)上市委审议。上市委召开审议会议,对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对发行人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合议可以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

  (4)报送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深交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审核通过的将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2、在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环节,发行人需要披露哪些文件?

  深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发行人应当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深交所就上市申请事项进行问询后,发行人应当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深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前,发行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对以上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投资者可以查阅相关信息。

  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启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招股意向书。

  发行价格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3、投资者在阅读发行人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时,需注意哪些方面?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仅供预先披露之用,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不具有据此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相关发行申请尚需经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4、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发行上市过程是否会出现暂停或中止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拟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暂停发行;发行人已经发行的,应当中止上市。深交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发行人中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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