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从追求“持续盈利”到关注“持续经营”

王亚星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条件中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这一修改,为资本市场发展和改革赋能。首先,修改后发行条件体现了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包容性,尊重新经济背景下企业发展规律,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资源配置效率。其次,取消盈利指标硬性标准,有助于减少企业为迎合上市标准进行“盈余管理”甚至“财务造假”。此外,参考发达资本市场经验,加强信息披露同时放宽盈利能力等上市要求,可以培育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韧性和市场化水平。
  一、持续盈利:追求利润、指标反映
  持续盈利以持续创造利润为导向,核心要素包括利润点、利润源、利润杠杆和利润屏障。利润点即企业通过什么产品或服务获利,分析点在于公司业务构成;利润源即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分析点在于顾客构成;利润杠杆是指企业为实现盈利进行的经营活动,体现于企业内外部价值网络中各项资源的协同获利能力;利润屏障是指企业为维持竞争优势而采取的一系列防范措施,体现于企业生态布局、运营、人才、技术等核心优势。
  持续盈利能力主要通过财务指标反映,然而基于历史数据的财务指标存在局限,并不能很好地反映未来情况,使用财务指标判断得出的持续盈利能力并非对未来盈利能力变化发展可能性的合理评价,甚至有可能受不真实财务数据的误导。
  二、持续经营:着眼未来、多维评价
  从会计来看,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是企业对交易和事项确认、计量及进行财务报告的基础。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资产和负债可以按照实际成本进行计量,而在非持续经营假设下,资产则采用可变现净值、负债按预计结算金额进行计量。企业财务报告中必须披露管理层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
  从审计来看,当审计师对客户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会在审计报告中提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非标准意见,具体表现为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近年来,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在全部非标准审计意见中的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统计显示,2019年A股上市公司265份年报非标准审计意见中被提示“持续经营不确定”的公司达到96家。
  需要注意的是,审计报告的初衷旨在提高财务报告的可信赖程度,审计师的责任是考虑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并考虑是否存在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由于重大不确定事项本身的复杂性,审计实践中主要依靠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因而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除依赖审计报告,还需要从财务和非财务多维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因素众多,具有客观存在且难以预测的特点。企业持续经营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组织的稳定性、经营活动的连贯性、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模式与战略的匹配性等四个方面。组织的稳定性包括资产完整安全、核心人员稳定,不存在重要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未进行处置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进展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经营活动的连贯性指基本业务市场稳定,不存在经营活动长期停滞等情况,主要关注点包括重大项目进展、经营事件、突发事件、对外投资等。资金的安全性主要指运营资金及现金流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大股东长期占款、高比例股权质押、信用等级下降、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破产的情况。盈利模式与战略的匹配体现为收支来源和收支方式符合长期战略和中短期规划,不存在经营失败引发连续亏损等情况。
  当前,世界各地持续变化的地缘经济状况,经贸投资持续面临的不确定性以及国内的经济结构改革,加之新冠疫情带来的短期冲击,给企业持续经营带来很多挑战,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需要综合财务指标、管理层讨论、宏观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战略、投融资和经营活动等信息进行多维评价,从而做出合理判断。
  三、关注持续经营基础,合理评价持续盈利能力
  持续经营是持续盈利的基础,而连续亏损也会给持续经营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因而资本市场各利益主体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基础上合理评价持续盈利能力。在实施新《证券法》的市场环境下,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做好投资者教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规范,完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指引以及合规性审查。投资者需要优化投资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构建适应新经济发展特征和趋势的价值投资体系。(作者单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会计研究与发展中心)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