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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友律所夏孙明:债券发行注册制落地的前提是有系列配套制度保障

林倩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7月14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启用自主研发的最新司法科技应用成果——“中小投资者保护舱”,加强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对投资者保护力度。中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夏孙明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注册制下如何避免债券发行的密集违约事件,降低欺诈发行、恶意违约的恶性事件发生的概率,不仅仅关系到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夏孙明看来,债券发行注册制落地的前提是一系列配套制度的保障,是夯实信息披露真实性,落实中介守门人职责,加速落地代表人诉讼保障投资人权益、除了发行人法律责任外,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等有过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大刑事责任的追责力度。
  夏孙明从四个方面进行解释:首先,注册制的前提是夯实信息披露真实性,加强信息强制性披露及对应的惩罚性措施。对于造假或者隐瞒虚假披露的发行人,除了对于发行人公司本身还要对其内部利益关系人例如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承担发行责任的董监高等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除了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外,还需对上述利益关系人根据责任与过错大小进行不同程度的市场禁入措施。
  其次,注册制下,落实中介机构的守门人职责,对于监守自盗者必须加强监管。市场经济下的债券发行注册制,不能完全依靠监管行政处罚代替市场规律的调节机制,必须加快落实代表人诉讼维权机制,并且不再以行政处罚为立案前提。
  再次,夏孙明认为,中小投资人委托的代表人有权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等委托投资债权的投资管理机构如实披露尽职调查过程,投资过程和相应文件,对于未履行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去向的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起诉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最后,夏孙明强调,要加强刑法修正案对《证券法》加大处罚的衔接。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如要加大刑事责任范围,起码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欺诈发行、虚假披露的直接高管人员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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