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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粤泰股份实控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给予警告 罚款100万元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网站7月15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粤泰股份实际控制人杨树坪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责令杨树坪对未向粤泰股份董事会报告持有“粤泰股份”发生较大变化的行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责令杨树坪对减持“粤泰股份”未履行报告和预披露义务的行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经查明,杨树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杨树坪未报告股份变动情况,也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杨树坪为粤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11月,杨树坪以投资者高某的名义分别认购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盈11号、持盈15号和鑫鑫向荣37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持盈11号、持盈15号、鑫鑫37号),并成为持盈11号、持盈15号、鑫鑫37号的唯一劣后级投资者,享有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权和投票权。2016年11月,持盈11号、持盈15号、鑫鑫37号持有人通过大宗交易合计购入粤泰控股减持的“粤泰股份”5,756.42万股,占粤泰股份总股本的4.54%。杨树坪作为粤泰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向粤泰股份董事会报告自己通过持盈11号、持盈15号、鑫鑫37号持有“粤泰股份”5,756.42万股的情况,未配合粤泰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是杨树坪减持“粤泰股份”未履行报告和预披露义务。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杨树坪控制的持盈11号、鑫鑫37号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将持有的“粤泰股份”全部卖出;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杨树坪控制的持盈15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粤泰股份”166.51万股。上述减持所获资金供杨树坪本人使用。杨树坪作为粤泰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在首次卖出“粤泰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

  证监会认为,杨树坪作为粤泰股份实际控制人,持有“粤泰股份”发生较大变化时,未主动向粤泰股份董事会报送有关报告,未配合粤泰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杨树坪通过信托计划减持“粤泰股份”时,未履行报告和预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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