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时任美福石化监事内幕交易嘉化能源被罚30万元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网站7月30日晚间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时任美福石化监事殷张伟内幕交易嘉化能源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责令殷张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殷张伟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底,嘉化能源董事长管某忠拟对其实际控制的美福石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7年6月30日,浙江证监局对嘉化能源出具关注函。7月7日,嘉化能源召集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开会,对关注函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请与会人员发表如何回复关注函的意见。管某忠、时任嘉化能源董秘的林某均参加了本次会议。

  2017年7月25日,经管某忠同意,林某向浙江证监局邮件报送关注函反馈稿,浙江证监局未接受该反馈意见。9月10日,经管某忠同意,林某向华林证券何某丹邮箱发送了关注函反馈稿修改版,在此版本中,明确有“将美福石化的资产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表述。9月12日,经管某忠同意,林某向浙江证监局邮件报送了关注函反馈第二稿,其中明确有“整合美福石化AEO产品进入嘉化能源”的表述,浙江证监局表示接受该回复意见。

  2017年9月底,管某忠安排林某找中介机构操作美福石化装入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林某跟平时合作过的中介机构联系,表示嘉化能源拟筹备重大重组业务,请他们报价,此阶段未提及重组的具体对象。10月13日,嘉化能源召开第一次中介机构现场会,现场会上管某忠说明了嘉化能源要收购美福石化。

  2017年10月26日,嘉化能源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牌。11月9日,嘉化能源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上述事项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自10月26日起连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11月25日,嘉化能源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披露拟收购石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资产,交易对手方为关联方及独立第三方,构成关联交易,拟现金购买标的公司股权。12月26日,嘉化能源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拟现金收购美福石化100%股权,美福石化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管某忠,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8年1月25日,嘉化能源发布《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了嘉化能源收购美福石化100%股权的具体方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100%股权初步作价2.69亿元。3月7日,嘉化能源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自3月8日起复牌。

  嘉化能源收购美福石化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该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系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9月10日,并于2017年12月26日公开,管某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殷张伟与管某忠是多年的老朋友,关系密切,二人经常通过见面聚会、电话及微信语音等方式联络、接触,本案内幕信息公开前二人多次联系。

  2017年9月20日08:31,管某忠通过微信语音通话主叫殷张伟,通话时长50秒,随后在9月20日09:52,殷张伟委托买入“嘉化能源”44,100股,成交金额共计392,490元。当晚21:01,管某忠再次通过微信语音通话主叫殷张伟,通话时长2分42秒。2017年10月19日16:23,殷张伟通过微信语音通话主叫管某忠,通话时长11秒,次日即10月20日09:11,殷张伟再次通过微信语音通话主叫管某忠,通话时长1分2秒,随后在10月20日09:49和10:42,殷张伟分别买入“嘉化能源”210,000股和200,000股,交易金额共计3,810,900元。上述通话联系均发生在本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且与殷张伟交易“嘉化能源”的时点高度吻合。殷张伟虽然一直有买入“嘉化能源”,但是在本次敏感期内的交易量较其他交易日的交易量明显增大。

  证监会认为,殷张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