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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 具有重要司法价值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伟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诉权的司法实现,有效地减少行政执法的成本,提升民事审判的自主性,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
  他还指出,打击场外配资活动将使得投融资活动都尽可能在“阳光”下进行,减少暗箱状态,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他还提出,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守住数据安全的底线。
  健全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中国证券报:如何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李建伟:《意见》旨在立足于实际国情,进一步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首先,在制度理念上,应以加强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作为机制完善的指导思想。
  其次,在机制保障上,重点建设信息共享机制。信息披露与知情是一切执法与司法行动的逻辑起点。证券违法活动的变化情况影响各机构的具体行动,若信息传递不及时,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将得不到及时制止。
  最后,在组织层面,应在监管机构、公安、检察与法院等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之中专门设置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案小组,赋予其特定的执法与司法权限,为各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分工配合提供现实保障。这将进一步提升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业性,快速惩处违法活动。
  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意义重大
  中国证券报:《意见》提出,健全民事赔偿制度。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此举有哪些重要意义?
  李建伟: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意义重大。长期以来,我国的执法司法活动还存在重行政处罚乃至刑事查处、轻民事赔偿的痼疾。实际上是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低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的问题还要以经济手段来解决。强化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真正落实诸如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将极大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不敢违法、违法赔不起的惩戒机制,这将有力遏制绝大多数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此举也将激发广大投资者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机制索赔的热情,激活沉睡已久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最后,民事诉  讼机制能够发挥应有的法治功能,也将同时降低行政执法压力与成本。
  关于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是多年来不断探讨的话题,此次《意见》决定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
  首先,对于投资者而言,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诉权的司法实现。证券市场有数量极大的中小投资者,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人民基础,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不具备专业性知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如果不符合前置程序就无法起诉,这会将众多受到侵害的中小投资者拒之门外。
  其次,对于行政监管机关而言,可以有效地减少行政执法的成本。如果民事赔偿诉讼门槛过高,只能依赖行政机关的被动监管,这将导致执法的成本增加,执法效果可能也难言理想。
  最后,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可以提升民事审判的自主性。前置程序的设置及其绝对化,容易使得审判机关直接依据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来做出判断,这会使得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产生依赖,模糊了行政监管与民事司法的界限,不利于发挥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的各自功能优势。
  打击场外配资 在“阳光”下规范投融资活动
  中国证券报:《意见》提出,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控杠杆率。政策落地后,将产生哪些影响?
  李建伟:首先,对于投资者而言,限制场外配资活动有利于降低杠杆率,比如避免出现强制平仓的风险,减少投资者承担超出自身承受能力风险的可能性,促进投融资活动的健康、有序运行。
  其次,对于监管机关,打击场外配资活动将使得投融资活动都尽可能在“阳光”下进行,减少暗箱状态,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实质上也将减少执法成本。
  最后,对于审判机关,需要及时学习贯彻新的政策,将这些政策落实到具体的审判之中,使之成为场外配资纠纷裁判的衡量因素。
  守住数据安全的底线
  中国证券报:《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有哪些现实意义?
  李建伟:首先,此举有利于促成境内外联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信息共享是合作的前提,但这不是绝对的,数据跨境流动伴随着国家间政治、安全、公共利益等各要素的竞争,因此在信息共享的同时要守住数据安全的底线。《意见》较为系统理性地指出了跨境监管协助的前提与注意事项,协调好数据开放及其界限是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关键点。
  其次,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融资的规范化。国内公司到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不单纯是公司自身的利益问题,这其中必然会涉及到中国及国民的利益,若缺少规范引导,可能会使得公司募集资金不畅,有违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初衷。同时,制度规范的缺失可能导致的另一个不良后果是,公司只顾自身利益,与境外机构达成不法协议,损害中国利益,这是需要健全的法律规范及规范实施机制予以重点关注的。《意见》敏锐关注到并处理好此点问题。
  最后,有利于本国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保护。国内法域外效力具有很强的防御功能。如果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法律制度薄弱,将使得证券违法活动的地点转移至境外,那么中国及国民利益将可能持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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