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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正式起航 开辟双向金融开放新渠道

管涛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0年6月,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拟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这引起市场广泛且持续的关注。

  今年2月,三地金融监管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明确“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各方监管职责和协调配合机制。今年5月,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拟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从投资者资质、投资产品范围、投资者保护、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等方面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进行全面规范。9月10日,该细则与港澳地区实施细则同步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经过细致准备后正式启动。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旨在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及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按照投资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其中,“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跨境理财通”对投资者资质有一定要求。如对于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要求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对于参与“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要求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件,且符合关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要求。

  从投资产品看,“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主要包括“低”至“中”风险的公募理财产品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主要包括“低”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基金、债券和存款。

  “跨境理财通”从机制设计上考虑了防范跨境资本异常流动风险。一是资金实现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使用范围仅限于购买限定的投资产品,资金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二是采取额度管理模式,南(北)向通初始额度上限为净流出(入)1500亿元,单个投资者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权益保护也是“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重要内容。内地金融管理部门和港澳金融监管机构按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投资者保护工作,同时加强投资者保护监管合作。从内地来看,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操作指引,明确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银行应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2019年国家正式提出的重大发展战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进一步明确,要完善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机制,深化并扩大内地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

  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希望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希望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这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有助于增加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推动国际支付和外汇交易环节的人民币国际化;有助于拓展三地理财业务客户群体,促进三地理财业务市场发展。

  从内地实行股票通和两地基金互认等形式的金融双向开放的经验来看,这种管道式开放的资本流动冲击风险是基本可控的。双向“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是内地金融双向开放的新尝试,有助于进一步丰富三地个人投资者的跨境投资选择。(作者为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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