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上亿元投资血本无归
亿元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引发了投资者的连日抗议,这让华夏银行(600015)近期麻烦缠身。
据媒体报道,华夏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中鼎财富一号股权投资计划”到期未能兑付,利益受损客户达500多名,四期产品规模合计约1.19亿元。
12月2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通过官方微博回应此事,称“该"入伙计划"不是华夏银行产品,华夏银行也从未代销过该"入伙计划"。我行嘉定支行前员工因涉嫌参与推介该"入伙计划",正被公安机关调查。因该"入伙计划"涉嫌违法,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
尽管华夏银行官方对代销上述理财产品一事矢口否认,但华夏银行客服人员的口径却前后不一。早在11月26日,当投诉客户向华夏银行官网客服人员咨询“中鼎投资是不是你们银行的理财产品”时,该行客服人员的回答竟为:“是我行代销的”。此说法在投诉客户提供的一份聊天记录中得以证实。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声称,他们看到的一份理财产品客户详细名单上,华夏银行嘉定支行行长蒋黎自己也购买了300万该理财产品。
就在12月1日,华夏银行嘉定支行大门贴出暂停营业公告“我行定于2012年12月1日进行内部装祯、增添设备。故此暂停营业一天。”12月3日,有媒体称上海银监局局长进驻调查华夏银行。同时,部分涉案人员已被拘留,银行方面称两个月内解决此事。
各方声音
银行应负失察之责
监管层的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银行所有分支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必须要总行及当地银监局报备,且在购买协议上附有银行公章。由此可见,华夏银行的这款产品在销售途径上存在严重的问题。
华夏银行给出的“员工行为”一说也难以服众。某网站发起的《华夏银行员工私卖理财产品致客户巨亏,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调查中,近半数的网友认为华夏银行管理不到位应负全责;仅8.4%的网友认为华夏银行员工私自出售产品导致客户巨亏,应由员工自己承担。
不仅是多数投资者将“矛头”指向华夏银行,业内人士也提出质疑,从问题产品的性质看,并非银行研发的产品,而是银行代销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并且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但作为一个管理严密的金融机构,银行在对员工的管理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人士分析,“以我的经验来看,应该是属于支行行为,一个客户经理不可能销售金额达1亿多。此事件中,银行明显存在严重的自身失察。”
成都律师喻远军分析称,如果银行员工是以银行名义销售理财产品,且在协议中有银行的公章,那么银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协议中仅有第三方公司的签章,而无银行盖章,但由于客户是在银行的工作时间、银行的工作场所、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客户有正当理由相信这是银行职员的职务行为,因此也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这样的合同对银行同样有效。因此银行不能以个人行为作为单位免责的借口与理由,银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那是什么原因促使银行员工踏入理财销售“雷区”?一位从事第三方理财业务的人士一语道破其中缘由。“一般而言,理财经理销售自己银行发行的产品,是完成任务,没有奖金提成。但代销类似这种有限合伙制基金,理财经理的佣金则可能高达5%。”
鉴别真伪
认准银行业务凭证
银行网点暗藏“李鬼”,普通投资者到底如何分辨卖给自己的产品是否合规?按照相关规定,在银行购买普通理财产品均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试,购买“高收益”的第三方理财产品更需谨慎对待。
普益财富的研究员范杰指出,“按照以前的销售管理办法,关于第三方理财产品的运行情况、信息披露等方面,对银行是没有要求的。”
尽管如此,但银行作为投资者的“财富顾问”,理应指导投资者完成风险评估,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方式。
某国有银行四川省分行的理财经理告诉记者:“正规的销售模式是:理财经理只能代销与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第三方机构发行的产品,银行有专业团队对其投资渠道、投资风险等各方面进行评估。投资者在选购产品时可以多问一句,比如是否保本;比如在同一银行的不同网点能否咨询到同一款产品的相关信息,则能一定程度上避免理财产品被银行员工"私单"。”同时,该理财经理指出,在银行购买正规渠道代销的理财产品,一定是在柜台上完成相关手续,且银行会出具相应的业务凭证。
此外,还是那句老话“投资有风险,购买需谨慎”。理财产品不是存款,更不会包赚不赔,尤其是近些年,股权投资发展迅速,但PE火热背后,整个行业鱼龙混杂。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提醒投资者,股权投资类产品收益率比较高,但风险大,对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强的高净值客户进行销售,而对一般的银行理财客户是不予销售的。“若是银行销售的产品,其内部一定有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而这些都会反映在银行和客户签署的协议上,投资者一定要把协议看清楚。”
状况频出
银行信用被严重透支
同样是一款到期未能及时兑付收益的第三方理财计划,也将建设银行(601939)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11月26日,《理财周报》报道了建行私人银行客户投诉华鑫信托,事件起源于一款名为“华鑫信托希森三和集合资金信托”的集合资金计划。爆料人周女士向媒体爆料,该计划于2010年9月29日成立,规模为 5.47亿元,向希森三和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期限为24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7.80-9.00%不等。周女士表示,“今年该信托计划终止时,并未兑付最后一期收益。”
普益财富的研究员范杰告诉记者:“姑且不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否在支付信托报酬过程中存在错误,查阅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该项目在运作过程中,信息披露出现了较多问题。”范杰认为,私募不应成为披露不完善借口。
“建行的这个产品不是未能兑付,是延迟给客户利息,可能责任在于银行。”业内人士向记者坦言,目前金融行业涉足第三方理财业务尚处于比较混乱的时期,行业问题或将迎来集中爆发期。“在我看来,行业内充斥着大量的违规销售行为,就像多米诺骨牌效应,看谁先倒下。”
某股份制银行的理财经理表示:“银行作为代销机构,需要在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时做到风险提示,对于产品能否按预期兑付,原则上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该理财经理透露,一般而言,私人银行代销的产品比较广泛,预期收益较高,同样投资者所要面临的风险也较大;而银行柜台销售的产品,一般是银行自身发行的产品,以及代销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相关产品,这部分以保本类产品居多。
那么在银行买到的理财产品被“私单”,银行能否撇清关系?投资者王先生认为,“银行拥有极高的信用,在我们老百姓眼里,银行卖的理财产品肯定没问题,银行基层员工在代销信托产品、有限合伙理财产品时,私自给投资者保本保息承诺,令人忧心。这是在严重透支银行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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