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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识担保猫腻

曹乘瑜 刘夏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针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担保中存在的种种猫腻,业内人士介绍,首先要分清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2010年3月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而各地金融办等机构,每年都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审批。

  但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需走普通的工商登记程序,没有标准和条件,成立和清算方便。有律师透露,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缺乏监管,部分担保公司甚至连注册资金都来自于过桥资金,完全没有担保能力。许多有限合伙基金中的担保公司都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者往往没有能力和意识进行辨识。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控上有强制规定。例如上述办法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此外,上述办法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相应监管指导。

  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对于风控环节中的担保措施,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例如,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当地工商局网站上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可查询到担保公司的注册情况。投资者应当关注三点,一是注册资本,通过注册资本关注其实力,二是股东信息,通过股东信息核实其有无违规记录或者与基金管理方有利益关联,三是查询经营许可范围。根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主营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则不能有这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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