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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出台 银行保费差别对待

第一财经日报

  昨日,国务院网站发布消息:《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步模式为存款保险基金,全面覆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当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安排、金融审慎监管制度是金融安全的三道重要防线。”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增强社会各界对银行业的信心。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008年9月,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突然倒闭,保险巨擘美国国际集团(AIG)被政府接管。一条手机短信悄然在中国香港市民间流传,称东亚银行因为在雷曼债券和AIG的投资中失利,出现财政困难,很快引发大批储户排队提款。时任金融管理局总裁的任志刚当时则强调,香港有存款保障制度,银行体系稳健,大家不用担心。在各方反复保证下,两天后银行门口已经不见人流,实行不久的存款保障制度也迅速广为人知,成为了市民情绪的稳定器。

  根据此次发布的《条例》,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

  杨驰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以后,不会影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更不会出现存款搬家的情形,但会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保费包括两部分,基准保费和风险差别保费。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保费每六个月交纳一次。

  目前,银行的“存款保险的保费按什么标准交?”是业内比较关心的问题。《条例》只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还未明确具体费率以及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费率差别。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应记者提问时表示,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上述监管层称,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此外,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制度,这样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

  虽然《条例》并未明确指出银行具体缴纳费率,但市场猜测,费率可能为银行存款的万分之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宏观经济研究主管章俊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国际通行费率是万分之一点五到万分之二的区间,因此央行如果采用万分之二的费率应该是符合国际费率惯例的。

  杨驰介绍,我国商业银行2014年底存款总额为98.34万亿元,以平均0.02%的存款保险费率来计算,收取的存款保险费约200亿元,仅占商业银行2014年全年净利润1.55万亿元的1.3%,完全在商业银行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对盈利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民生证券研究院宏观研究员李奇霖向本报记者介绍:“美国将银行资本充足率和保费挂钩,资本充足率越高需要缴纳的保费越少,银行的成本就会下降,对银行也是一种激励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以后,会激励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以差别费率的方式约束商业银行过度扩张高风险业务,整体上有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健程度。”杨驰向本报记者表示。

  《条例》规定,50万元为银行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超过50万以上的部分,也会从破产银行的清算资产中得到一部分补偿。

  为何将限额定为50万?上述监管层负责人称,这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中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中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出台的《条例》改动之处共六处,其中,第十九条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改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从而明确了足额偿付存款的期限。

  “设置赔付的上限是意在鼓励储户对每个决策负责,对银行进行筛选。不过,中国50万元的上限已经基本上涵盖了99%的储户,所以对系统性的风险是一个很大的控制。”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向本报记者表示。

  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形式做了适当限制,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华创证券宏观经济研究主管钟正生向本报记者介绍称,自美国1933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美国共有4074家银行倒闭和被救助。规模最大的一次发生在1981~1993年爆发的银行危机,共有2898家倒闭或被救助。其中,1071家为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员。爆发银行危机的主要原因是利率市场化对金融行业的冲击和不良资产的形成。之后,FDIC在存款保险制度方便做了一些改进,提升了监管力度,但是依然有300多家银行出现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并非万能之策。对于银行业未来竞争中出现的一些负面因素,还需要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包括加强行业自律、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硬约束、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杨驰说。

  实际上,国际通常做法是,当金融机构发生破产倒闭等风险时,由存款保险基金及时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

  而此次公布的《条例》则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并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

  上述监管层相关负责人表示,借鉴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做法,在不改变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适当分工、各有侧重的原则,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这意味着,《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基金不是单纯的出纳或者“付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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