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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认赔侨兴债 谁将是最后的债主?

华夏时报

  持续发酵一周多之后,招财宝平台上侨兴电信、侨兴电讯2014私募债第一、二期的投资人终于可以踏实地跨年了。2016年12月28日18点46分,招财宝公告称,当天下午,侨兴电信、侨兴电讯2014私募债第一、二期预付赔款陆续到账,目前,预付赔款已全部发放至投资人账户。

  浙商财险表示将按照保险合同和保函协议等向债券发行人侨兴电讯、侨兴电信以及侨兴集团董事长吴瑞林、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进行追偿,而银行履约保函真假将成为浙商财险能否获得追偿款的关键一环。

  2016年12月30日,《华夏时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广发银行和浙商财险分别在当地报案后,目前浙江省经侦部门和广东省经侦部门正在联合办案,侨兴债发行方母公司侨兴集团董事长吴瑞林目前已被广东惠州警方传唤。有消息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有员工被警方带走,本报记者多次致电该分行相关部门,但电话要么没人接,要么接了对方称相关人员不在,自己只是帮忙接来电。这与此前该部门积极宣布保函造假的高调已截然相反。

  后续侨兴债还有陆续到期如何处理?上述知情人士称要视案件处理情况,如果吴瑞林和广发银行尚不能履行责任,那么浙商财险按程序先行赔付,但后序追偿是肯定的。

  真假保函闹剧

  侨兴债违约引发萝卜章悬案令人扼腕。浙商财险为侨兴私募债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担保时,为防风险而采取了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保函有两个,一是吴瑞林以其名下合法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二是惠州分行为侨兴私募债本息合计11.46亿元提供担保。但当逾期发生,浙商财险拿着保函去广发银行要求反担保时却被告之保函为假。

  据浙商财险公告,2014年12月,其员工在侨兴集团人员陪同下,亲赴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营业场所,办理保函面签手续。2016年2月、5月,浙商财险方面先后进行回访、核查,亦获得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回执及声明文件,其上均盖有惠州分行公章,声明文件上还有该分行行长张中华私人印章。

  由浙商财险公告可知,这三份文件签署均于办公时段在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办公场所办理。然而,广发银行总行坚称:侨兴债相关担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伪造,此事涉嫌金融诈骗,总行已向惠州公安报案。浙商财险12月26日亦发布公告称,已就保函真假问题向浙江省杭州市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浙商财险发布的一个更清晰的公告显示,这10亿元资金到位之后,被纳入侨兴集团资金池统一使用,约7亿元用于置换或补充银行贷款,另约3亿元用于旗下制造企业设备更新、车间扩建、补充流动资金等。

  而根据侨兴债券说明书宣称,募集资金将用于4G项目。显然,在资金用途跟踪调查、信息变更及时披露方面,粤股交及招财宝均有缺位之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创新模式存在风控的漏洞。

  据多名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前述7亿元偿还贷款资金中的大部分,正是流向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按此推测的逻辑是:惠州分行向侨兴集团发放的贷款不良率较高,当初出具保函动机或是为了确保私募债顺利发行,借此收回自家贷款,弥补不良窟窿。

  有分析人士指出,浙商财险的公告显示证明保函文件是在广发银行办公楼签订,有可能是广发银行内部员工签订合同,但广发银行内部制度不得对抗法律合同。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边界

  侨兴债违约一案暴露了互联网金融平台风控的漏洞,将互联网资管业务风险暴露在阳光之下。事实上,侨兴债违约并非招财宝上首例因企业本身现金流紧张发生的违约。

  2015年10月底,招财宝公告称,受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影响,天津中艺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出现逾期,部分投资人未能按期收回共计1.22亿元的投资本息。后在各方协调下,投资人在数日内就拿到全部本息,还获得了逾期利息补偿,而提供保证保险的公司为大地保险。

  之后,招财宝曾在2015年12月对平台上的借款产品信息做出了优化,一是让增信机构及增信措施的展示更明显,二是让风险提示更加清楚。目前在招财宝上预约借款产品,其“增信措施”一项上醒目标注了“如逾期,一般30天内理赔”的字样,并在其中提示道,“如借入人还款出现逾期,且增信机构未能按约履行增信措施等情况下,投资者仍有可能面临资金损失风险。”

  巧合的是,证监会也曾于2015年9月向交易所下达过一份《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并对“招财宝”模式进行了举例和拆解。这份文件当时就已提到该产品中存在的种种潜在风险,包括:1.将私募债拆分为多期销售,间接越过了私募200人的限制;2.对于合格投资人的准入问题;3.增信机构过于集中;4. 发行人募集金额较大与自身资本实力严重不匹配;5. 私募债发行人不在交易所区域内难以尽调等。

  招财宝回应记者时表示,此次逾期产品为2014年的存量,招财宝已于2015年11月终止与地方交易场所的合作。

  无论是上次的大地保险,还是此次的浙商财险提供的履约保证保险,本质上属于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

  针对保证保险,保监会对此业务已多次提示风险,并于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财险公司为互联网借贷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业务时,应严格选择互联网平台;严格审核投保人资质;坚持小额分散发展模式,对同一投保人单笔借款和累计借款应当分别设定承保限额;对保险条款中的免除责任作醒目提示等。

  遗憾的是,尽管监管文件快速跟进,但仍不能阻止互联网理财的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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