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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入消法 专家称没必要设限

中华工商时报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正式结束为期一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中简称“消法”)在实施20年后迎来的首次修改,一时间引发了社会各界强烈的关注和舆论热议,并有业内人士直呼“大修来得正是时候”。

  据记者了解发现,此次草案共列出了29条修改之处,其中第九条在现行消法规定“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的基础上,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后悔权”。这一条相对于其他修改内容,对于消费者而言更有实际作用,也直击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的平衡关系。因此,成了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那么,修改后的新消法能否让消费者借助法律这把“保护伞”让维权变得更加容易?能否真正处理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与新的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对此,记者作了相关采访和了解,看法各有不同。

  消费者声音:

  后悔权设限“悔”得不彻底

  虽然现行的消法自1993年10月31日颁布以来,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武器”,其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永恒”的矛盾中发挥的巨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可谓是立下了汗马功劳。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市场环境的发展改变,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让有些无良的经营者面对生存时,背离了社会公德,缺失诚信。致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旦遇到问题产生纠纷,无论消费者发出怎么样的声音,从来就没有过既简单又完美的解决方案,更让人遗憾的是,消费者为了争取自身合法权益与经营者之间展开的博弈,往往是在漫长的时间中被无奈地消磨殆尽。

  “亲,以实物为主哦!”这句话是网络等非现场购物的真实写照。时下,网络、电视、电话等非现场购物因其相对商场低廉的价格和足不出户的便捷等优势,不仅成为一种流行的消费方式,更是一种趋势。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对所购商品,除了查看商家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图片等资料外,对实物既不能手摸也不能目睹,质量也就无从考究。那些广告和大小数据等资料只是给消费者在观感上的一种简单认识,就如网店中商家提供的图片只是作为样式上的参考。

  显然,草案的规定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具有积极意义。经常通过网络购物的邵小姐在接受《中华工商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有的商品价格确实便宜,即使拿到手后与宣传的相差很大,但如果退货,不仅得承担物流费用,并且商家不一定会同意退,就只好“砸”在手中。如果消费者拥有后悔权,将会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浪费。她说:“在网上购物,主要还得靠自己的详细甄别。大家关注的商家信誉等级和好评也不可全信,我有几次网购的东西,因为不满质量也给过几次差评,但每回都是商家三番五次地打电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说好话。最后,我都是扛不住他们的死缠烂打,最终我还是把当初的差评删掉,改成了好评,这样商家会给我一些像返点儿钱或给些礼品等作为补偿。”

  近日网上购得一款玉手镯因不满意其品质正在犯愁的刘小姐认为:“如果有后悔权,这次我就可能直接退货了,以后网购即使是看不到东西也可以放心消费了,等拿到货后如果与宣传不附,就可以行使这项权益,省的像我这次一样,明明看图片效果很好,结果拿到货后品质差远了。”

  当提及后悔权中设定的“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等5项限制,邵小姐和另外几位受访者都认为“悔得不够彻底”。对此,也有专家表示,为了避免造成消费者难以行使该权益的现象,后悔权除规定期限外,应无其他条件限制。

  商家有话:

  担心会有恶意订单

  无疑,此次修法对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诚信的消费环境,增强群众消费信心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后悔权除了消费者举手赞成之外,经营者对其还是有所抵触,担忧消费者会滥用该权益。

  在淘宝网上开童装店的韩小姐表示,多了几分担忧。韩小姐认为,后悔权一旦推出,将会导致买家一片欢乐卖家一片愁,不排除有恶意购买退货的现象发生。“我们开店的,有差评都会影响,如果真出台这种无理由退货,肯定会产生恶意订单。有些买家可能稍有不满意就会退货,竞争对手就更不用说啦!”

  一位4S店的销售经理告诉记者:“如果把这一条也适用于汽车行业,那对我们4S店来说就亏大了,我觉得也不现实。因为操作起来也有很大的难度,假如客人完成提车的各项手续,等跑了一段时间再开回来说后悔了,不要这款车了。那已经交的保险、上好的车牌再变更、包括购置税等等问题,不是4S店单方面能够解决的。再者,汽车只要完成提车手续,哪怕是第二天再卖也将是作为二手车处理,价格完全与新车不同,车子跑了一段时间像轮胎、发动机等各处就会有损耗,这种损失算谁的?这条一旦入法,那也就会有一些人经常开免费的新车……”

  对此现象,参与《消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表示,要不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是修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经营者反对的多,尤其是房地产商、汽车销售商激烈反对,但专家学者普遍赞成把“反悔权”写入《消法》。

  其实,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平衡问题,向来是颇具争议的内容之一。而草案中“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规定,也引起了专家的推敲。刘俊海也表示:“这个条款一旦成为法律,实际上就等于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埋下了纷争的祸根,任何无良的经营者只要存心不接受消费者的退货,这个‘兜底’条款就能沦为其信手拈来的法律依据。”

  专家观点:

  后悔权没必要设限

  有媒体报道,由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律师组织倡导的一份《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建议书》,连同7位律师的联合署名,于9月2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湖南长沙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据了解,该建议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时,解除对消费者“后悔权”的全部限制。刘明律师日前对媒体表示,将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做五项限定不合理,也不利于公民信用体系建设。“在如今一些商家的广告宣传攻势下,消费者容易冲动消费,这一规定让消费者有了7天的反悔期、冷静期,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后悔权,有利于企业进一步规范营销行为,扭转个别企业‘吹牛不上税’的陋习。”

  对此,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顾敏康教授也表示,关于草案中针对后悔权设立的5个条款,有的是可以接受,但有的则并不合理。他认为,后悔权所指的是消费者对是否购买某个产品有最终决定权,而不是针对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其他法律去解决,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则认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经营者、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

  如果说生硬的法律条文,永远都会有不完善之处的话,那这次消法的修订可以说是与时俱进。此次修改将肖像权、个人隐私等也纳入其中,还提出了由经营者提供的“举证倒置”等都让消费者拍手叫好。有业内专家表示,如果想要营造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还是需要新的商业模式,在消协逐步完善自己的治理结构,履行好应尽职责,真正地成为广大消费者维权开路的先锋外。把为消费者创造价值作为整个经济机制的中心,让消费者的需求来引导和塑造经营者的发展轨迹,让经营者的劳动与创造去培育消费者为核心的现代企业模式。只有这样的经营者,才会尊重劳动者的权利,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并最终赢得消费者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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