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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行6.8亿股定增获批

吕 东证券日报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杭甬高速”)仍在增持上海农商行的持股。

  随着上海农商行定向增发股份6.8亿股方案获得监管部门批复,于今年5月份耗资27.12亿元受让上海农商行4.9%股份的沪杭甬高速,其所持上海农商行股份将再度增加7400万股,持股比例也将增至5.36%。与此同时,上海农商行股份确权集中办理也将于本月底完成,该行给各类股东签署的承诺函显示,根据股东类型不同,这些股东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在1年至3年时间不等。

  沪杭甬高速认购定增股份

  继续“加码”上海农商行

  来自银保监会官网站信息显示,上海农商行6.8亿股定向增发方案已于日前获上海银保监局批复。完成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盛”)和沪杭甬高速持有该行股份均首次突破5%,分别为5.46%、5.36%。

  同时,上海银保监局筹备组同意上海国盛资产和浙江沪杭甬通过定向募股的方式认购上海农商行1.16亿股和0.74亿股股份。此次定增完成后,上海国盛集团和浙江沪杭甬将分别持有上海农商行4.74亿股和4.66亿股股份,占该行总股本的5.46%和5.36%。根据公告,上海银保监局筹备组要求待增资扩股事项完成,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上海农商行再提交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5月份,沪杭甬高速就与日照钢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斥资27.12亿元收购其持有的上海农商行4.9%股份。而随着此项定增方案获批,正频繁涉足金融行业的沪杭甬高速对于上海农商行的持股将再度”加码“,所持该行股份将增至4.66亿股,持股比例也将增至5.36%。

  资料显示,上海农商行成立于2005年8月份,是在上海原234家农信社改制基础上,由地方国有企业、外资银行、民营企业、自然人等共同参股组建的区域性商业银行。从去年下半年起,该行股权变动明显加快,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国资持股比例的大幅上升。

  去年12月份,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上海农商行的16亿股股份,在此笔股份完成交割后,中国远洋和宝山钢铁分别持有上海农商行8亿股股份,持股比例同为10%。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股份为0,股东身份被注销。截至去年年末,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国远洋和宝山钢铁三家公司并列为该行第一大股东,而在该行前十大股东名单中有7家国企,合计持股比例为51.49%,而此次认购上海农商行定增的上海国盛与沪杭甬高速同样属于国资背景。

  开始股份确权

  上市后股东持股将有锁定期

  根据上海农商行2018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上海农商行资产总额为8157.54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16亿元,同比增长9.62%。而作为农商行中实力排名靠前的一家,上海农商行虽然未登陆资本市场,但其在两个月前已开始进行股份确权,这也是银行上市之前需要完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今年9月份,上海农商行在其官网发布的股份确权登记公告显示,为进一步规范股权管理,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拟按有关规定,对该行股东所持本行股份进行登记确权,并根据监管要求将股权在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此次股权托管及登记的股东范围包括该行所有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而11月底前为确权集中办里的最后截止时间。

  在上海农商行披露的确权公告上,还附带了关于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以及内部职工股股东的承诺函,要求这些股东对股东资格、股份性质等进行确认和承诺。值得注意的是,此份承诺函中还特别要求上述股东对上市后作出锁定期的承诺,根据股东类型不同,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在1年至3年不等。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相关股东承诺函共计5份,分别涉及社会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未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股股东、持股数量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合计持股达51%的机构股东(含5%股东)以及持股51%以外的机构股东。其中,内部职工股股东(超5万股)、机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51%以上股东)的锁定承诺为:自上海农商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方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上海农商行回购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其余几类股东的锁定期则为1年时间。此外,内部职工股股东还要承诺在上海农商银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持有人不向上海农商行在职职工以外的主体转让其持有的内部职工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将股权在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股权集中托管一方面是明晰商业银行股份权利归属,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监管机构掌握商业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变动情况,以便按相应规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管。而商业银行在确权过程中,不仅能满足现实的托管要求,而且能为后续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及其他资本运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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