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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

  工信部网站13日消息,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万吨/年,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标准之外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多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

  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应通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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