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为规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统称定点企业)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工信部制定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规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和相关国家标准,制定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附件1)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附件2),现予公告。
附件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
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