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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网络视听空间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发布

于蒙蒙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简称《行为规范》),共有十八条,涵盖主播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内容。其中,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表示,《行为规范》出台的目的是引导网络主播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将有利于提高网络主播队伍整体素质,治理行业乱象,规范行业秩序,通过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剑指网络乱象

  对于《行为规范》的出台,上述负责人表示,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行业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需对网络主播行为予以规范、加强监管。

  问题主播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拦路虎”,本次《行为规范》也亮明了态度。“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对网络主播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上述负责人表示,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

  未成年人保护成重中之重

  本次《行为规范》中,未成年人保护被重点关注。

  针对社会广泛关切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保护问题,《行为规范》在第十四条中多处强调,积极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更加健康的网络环境。不得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不得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国家广电总局等四部门5月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网站平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对利用所谓“网红儿童”直播谋利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账号从严采取处置措施,并追究相关网站平台责任。

  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中存在的“饭圈”乱象被广泛关注。上述负责人表示,《行为规范》第六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行为规范》第七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行为规范》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网络主播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网络主播须履行纳税义务

  在网络主播群体中,风头正劲的无疑当属直播带货领域。根据艾媒咨询统计,2020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9610亿元,2.2%的头部主播人数占据近80%的带货份额。

  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对于此前社会关注的个别网络主播偷逃税现象,《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上述负责人表示。

  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据造假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上述负责人介绍,《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对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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