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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中证协拟修订自律措施实施办法

赵中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拟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进行修订,并于近期向券商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上位法和其他自律规则进行了适应性修订,体现了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差异化定位以及自律措施的市场约束功能,还针对自律措施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制度安排,尤其在规则设计层面解决了繁简分流机制效能不足等问题。

  强调市场约束功能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修订调整了部分自律措施。征求意见稿显示,中证协自律措施分为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两大类。本次修订在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立足中证协自律管理的特点,坚持和强调自律措施的市场约束功能。

  具体来看,一是将“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修改为“要求提交承诺”,更加符合其非书面自律管理措施属性。二是将“行业内通报批评”修改为“行业内告诫”,以与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增设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相区分。三是将分别对违规从业人员、会员实施的“暂停执业”“停止执业”与“暂停或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合并修改为“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保持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等规则的表述及协会职能的一致性。

  优化自律管理资源配置

  在修订说明中,中证协表示,繁简分流机制有利于优化自律管理资源配置,平衡好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本次修订参鉴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案件调查审理实践,进一步完善了繁简分流机制。

  具体来看,在立案调查阶段,细化了受理条件,明确受理与立案调查的衔接,不符合受理或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在现行《办法》规定调查部门统一处理违规线索的基础上,增加了“业务部门已掌握确凿证据、有充分依据、案情简单的,可简化调查程序,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直接移交审理”的程序,提升效率。

  在审理阶段,首先,分别专节规定普通审理程序与简易程序:“繁案”适用普通程序,流程完整、系统;“简案”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制,可不提交复审,其余环节按照普通程序执行。此外,还为其他自律规则对简易案件审理程序作出更简捷的规定预留空间。

  其次,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现行《办法》规定三种从业人员违规案件可以独任审理。结合既往案件审理经验,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两件以上已通过普通程序审理办结的同类案件作为参考的”“违规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两类情形,并且不再限于从业人员违规案件,机构违规案件亦可适用。

  第三,设置了不同审理时限。普通程序初审期限调整为45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简易程序初审期限为30个工作日,不予延长。通过差异化安排,保障审理质量,提升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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