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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明确 分类管理强化执业规范

程丹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简称《管理规则》),《管理规则》创新自律管理方式,在自律措施方式的基础上,运用人员名单分类管理、示范案例警示、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等形式,体现以执业声誉为核心的激励约束管理方式新探索。针对近年来的从业人员违规情形,进一步完善禁止行为规定和基本行为规范,体现负面行为约束和正面行为倡导并重的导向。

  《管理规则》共九章四十八条,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道德品行、专业能力要求。二是建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和执业声誉管理体系。三是完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明确不得涉足非法证券活动、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从事投资、损害职业声誉及行业声誉等执业底线。四是强化证券公司主体责任与内生性有效管理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审慎调查拟聘用人员的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道德建设、执业行为约束等多方面强化人员内部管理。五是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

  针对登记管理体系,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资格管理是事前准入管理,登记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与资格管理相比较,登记管理更加突出专业水平与执业行为并重的要求,是由事前资格管理向事中行为管理、事后自律约束为着力点的管理方式转变。在登记管理模式下,相关人员是否符合从业条件由公司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判断。公司应对拟聘人员的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确认符合从业条件的,即可先执业,再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登记,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登记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从业条件进行事后核查。

  另外,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名单,根据行业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建立并公布3类名单。一是保荐代表人等专项业务人员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A名单);二是水平评价测试未达到基本要求,由公司验证专业能力水平人员名单(B名单);三是最近3年受过中国证监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处罚处分措施人员名单(C名单)。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分类管理名单,从执业检查、持续培训等方面对相关人员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安排。

  上述负责人表示,协会将于近期发布水平评价测试、培训、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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