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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券商投行业务执业专业标准建设 中证协发布三项自律规则

林倩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6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正式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下称《底稿目录细则》)和《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下称《保荐协议》)《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 号-保荐人尽职调查》(下称《尽职调查示范实践》)等三项自律规则。其中,《保荐协议》《尽职调查示范实践》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底稿目录细则》安排过渡期后施行。

中证协表示,《底稿目录细则》是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具体授权,以自律规则形式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具体目录内容,有利于增强底稿目录适用的适应性,促进保荐业务工作及底稿管理的规范化。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细则附录的一般要求,根据发行人的板块、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业务保荐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保荐工作底稿目录。同时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区分不同阶段的项目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保荐协议》通过示范文本的方式引导规范合同主体的签约履约行为,进一步明确保荐业务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落实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廉洁执业要求。正文主要约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附件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机构三方签署的协议,重点约定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保荐过程中的全面配合义务,为促进保荐业务各方归位尽责、各负其责形成标准化契约。

此外,《尽职调查示范实践》在《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审核问答等细化解释,按照保荐业务执行流程,覆盖了辅导、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所需履行的主要职责和尽调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事项以及可以采取的核查方法,为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树立勤勉尽责的示范标准,促进提升规则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自律规则的示范性、倡导性。

中证协指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行业机构对业务标准、业务规范的需求在不断加大,希望树立一个“怎么做好”“怎么做对”的标杆和示范。今年以来围绕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政策法规,中证协组织行业专家配套制定了6个方面的业务标准和业务规范,包括《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底稿目录细则》《保荐协议》《尽职调查示范实践》以及《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等。

最后,中证协强调,下一步将持续发挥自律管理补位、平衡、传导作用,加强投行业务执业专业标准建设,推动完善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规则体系,促进保荐机构形成崇尚信义、忠实责任、专业致胜、声誉至上的执业生态,把好资本市场的入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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