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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证监局对中银证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和两名员工分别出具警示函

中证报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近日,内蒙古证监局对中银证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和营业部两名员工分别出具警示函。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该营业部存在未落实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未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等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内蒙古证监局表示,该营业部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侯圣在该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形,是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纪雄飞作为上述营业部的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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