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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首迎基础法规 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护航

证券日报

  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上市公司监管总体要求,完善公司治理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并购重组行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覆盖上市公司监管各个环节。

  在业内人士看来,《条例》是一部上市公司行政监管的基础法规,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为证监会的规章制度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授权依据,构建起结构更为严谨、权责更加分明的监管体系,从而提升资本市场监管的规范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更好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条例》将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和强化市场纪律等三方面,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产生积极影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一,通过系统规范公司治理,增强公司的稳健性和长期价值;其二,强化对并购重组活动的制度支持,将推动上市公司通过资源整合优化业务结构;其三,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夯实市场诚信基础,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

  上市公司治理实现制度升维

  《条例》一大亮点在于设专章将上市公司治理作为规范重点,明确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和规范股东行使权利。

  “以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为公司治理提供了基础性规定,但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更多操作性要求散见于证监会、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条例》改变了这一局面,其作为‘中间层级’规范,全面梳理并提炼出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制度,实现了监管逻辑的升维。”郭雳表示,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升维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进而保障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有诸多亮点。例如,界定了独立董事的基本职责方向;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的行为明确界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并规定行政罚;具体界定了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原则性规定之上,具体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基本职责;丰富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将“内部人控制”情形中的董事、高管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其他人界定为“双控人”等。

  郭雳表示,《条例》中公司治理相关规范主要体现在四个维度:一是夯实组织基础。对章程涵盖内容、股东会决议事项、审计委员会职权等作出细致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架构。二是把牢“关键少数”。明确禁止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操纵公司等行为,将“关键少数”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是强化信义义务。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方面,《条例》细化了忠实与勤勉义务、强化责任追究体系,将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四是完善保障机制。《条例》特别加强了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的履职保障,旨在实现全员合规的制度补齐。

  防假打假“工具箱”再升级

  依法真实披露信息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条例》一方面聚焦财务造假这一恶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防范、惩处等不同角度加强规制,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聚焦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披露用途变更等实践中出现的重点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案。

  在打击财务造假方面,《条例》进一步加大基础制度供给,健全防假打假制度机制。第一,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防范财务造假。第二,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以及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事后调查职责,并规定董事会积极追偿的义务,需追回造假多分配的利润、多发的薪酬。第三,明确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的法律责任,可以最高罚款1000万元,破除造假“生态圈”。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财务造假,还将按照规定将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方、配合造假方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指定的网站向社会公开。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强化监管威慑,提高财务造假违法成本,进而遏制相关主体造假冲动。

  汤欣表示,《条例》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从基本法规层面进一步充实完善了防控和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的“工具箱”。

  郭雳表示,《条例》增强了基础制度供给,形成针对财务造假行为的“组合拳”,将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改善整体市场环境。

  另外,《条例》突出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惩治。一方面,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操纵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或者违规担保。另一方面,明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行政责任,填补法律“空白”,《条例》明确对占用担保等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全方位强化投资者保护

  《条例》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聚焦市值管理、分红、回购、退市等重点环节,全方位强化投资者保护。

  关于市值管理、分红回购,《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提炼总结,核心是强化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督促上市公司将依法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内化为内部制度、积极行动。

  郭雳表示,在投资者保护层面,《条例》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规定。第一,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严禁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将持续改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价值判断的基础条件,避免出现“柠檬市场”。第二,要求上市公司关注公司的投资价值,对现金分红、股份回购作出制度化安排,这会提高投资者对长期回报的预期,促使投资行为从短期交易向长期配置转变。第三,严格规范退市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证券交易所的终止上市交易决定,将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减少资源向低质量公司沉淀,引导投资者向治理稳健、经营规范的公司集中。

  此外,业内人士表示,《条例》还强调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坚决防范退市公司规避退市,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汤欣表示,《条例》延续了当前的立法政策,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促进提升投资价值的要求,严禁操纵市场等“伪市值管理”行为,同时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强调现金股利在股利分配选择上的优先性;另一方面,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的转让或者交易作出总体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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