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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应实现三方共赢

何漪上海证券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基金销售机构,新规要求“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这在大方向上杜绝了基金销售机构对新认购基金与存量基金进行差异化激励行为,抑制了基民“追涨杀跌”的外部因素,有特色有业绩的基金产品会得到越来越多基民的关注。

  随着银基合作的不断深入,基金销售渠道提升了尾随佣金比例,根据基金公司资质进行打分,确定分成比例。如今尾随佣金比例统一设限,给公募基金和银行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那些业绩不太突出、过去的优势主要在于尾佣比例较高的基金产品,未来“入库”银行渠道的难度将会加大。

  对于基金产品来说,优秀的业绩是最好的名片。能够为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收益的基金产品,肯定会获得投资者的追捧和渠道的认可。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基金销售新规将推动其深耕渠道,根据渠道和主流客群的特征,布局更有针对性的产品,增强渠道服务的深度和针对性。

  基金销售模式的调整和深化,还将推动基金公司提高专业服务水平。未来,基金公司将联手渠道,共同为客户提供陪伴式的服务,改变过去重新发、轻持营的销售模式,对客户进行全流程的跟踪服务,提高投资者的盈利体验和投资获得感,增强渠道黏性。

  “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是公募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直指基金销售领域。推动基金销售模式变革,让基金销售行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实现基金募集与投资管理的专业化分工,将形成投资者、基金公司、代销机构三者利益相互融合支撑的行业生态。

  从基金销售模式的发展历程来看,最早是单一的前端收费模式。此后,为了鼓励长期持有,基金公司推出了后端收费模式。为了加强销售渠道对投资者的持续服务,基金公司又推出了销售服务费。此次基金销售新规的施行,无疑将推动基金销售模式实现进阶式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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