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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是信任的基石

李良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因十大重仓股与基金名称的迥异,部分主题基金近期被推上风口浪尖。

  业内激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对于主题基金或行业基金的合同中所界定的投资范围,基金公司是否有自由解释权?二是如果基金经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业绩而突破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投资范围,是应被称许,还是应被惩罚?三是对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操作的基金产品,持有人是否有权索赔?

  其实,从本质而言,这三个问题可以合一。归根结底,讨论的就是“公募基金应该如何正视自己的契约精神”。

  众所周知,投资者的信任是公募基金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但极少有人会去深究,这份信任的基石,其实源自那一纸薄薄的基金合同。一份基金合同,会明确产品类型、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投资方法、业绩比较基准等核心条款,而在法律的保护下,这些核心条款不可擅自更改——这便是基金投资中最大的“确定性”。正是因为存在“确定性”,投资者才会有足够的信任,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将资金委托给基金公司运营。

  所以,恪守基金合同的契约精神,呵护好这份“确定性”,是公募基金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公募基金需要正视自己的契约精神,这与职业道德有关,与业绩排名无关。

  但从近期持仓情况来看,一些教育主题的基金产品,重仓的几乎是清一色的新能源股;一些互联网主题的基金产品,竟一猛子扎进了白酒股的池子。这些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评判,都很难让人信服地说:这没有违背契约精神。事实上,基金公司往往在基金合同中留了“后门”,在投资范围设定和投资主题定义上埋下伏笔,为基金经理投资约定主题外的行业和股票大开方便之门。基金公司可以用文字游戏去辩解,将这类行为强行视为遵守了合同约定,但是,投资者却未必愿意成为这种辩解的牺牲品。

  道理很简单:绝大部分投资者,并不具备专业投资知识,他们往往会根据产品名称或者基金公司的宣传,来界定自己所买基金产品的属性和投向。也就是说,买了教育主题基金的投资者,本能的认为,基金产品重仓的一定是教育行业;买了互联网主题基金的投资者,也绝不会认为,自己所投资的,其实是一水儿的白酒股。在这种认知错位下,如果基金业绩不错,投资者会觉得侥幸;但如果基金业绩糟糕,投资者的信任就会崩塌。

  无论是谁,在挂着“羊头”的摊位上吃到了“狗肉”,哪怕是价格相差无几,内心都会充满怨言。这与肉质无关,消费者厌恶的,只是那种带有欺骗性质的小伎俩。

  古人教导我们,行事切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而从公募基金业的长远发展而言,打“擦边球”获得的短期耀眼业绩,以及所带来的规模利益,其实只是一颗芝麻,筑牢投资者对基金行业、基金公司乃至具体基金产品的长久信任,才是真正的大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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