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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能沦为大股东提款机

经济日报

    近日,北京证券交易所针对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生资金占用、重大事项未披露等违规事项,对其予以纪律处分,这是北交所首次对上市公司予以纪律处分。

  北交所公布的具体情况显示: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委托第三方理财的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3.56亿元,日占用最高余额为2.77亿元。

  上市公司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募集,须知上市公司不是大股东提款机,如此行为必须惩罚。监管的板子不光打了控股股东,还打向了券商中介机构。北交所对该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给予控股股东金沙江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给予生物谷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给予两位保荐代表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事实上,券商中介机构共同挨板子并不冤。此番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中介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向北交所报告重大事项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华融证券核查发现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存疑事项后并未披露,出具不真实、不准确核查报告,未能忠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占资金,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很关键。全面注册制改革要建立事前公平的准入制度、事中完善的信披制度,这对证券中介机构履行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证券中介机构应提升履职尽责能力,当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应进一步提升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专业性和职业操守,切实杜绝协助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还要给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们敲个警钟。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须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更加自律,除了不可占用公司资金,还应杜绝公司共用银行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行为。

  证券监管部门要持续强化自律监管,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切实严肃市场纪律,压实中介机构职责,打造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让想吃“唐僧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们不敢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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