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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规则ABC(二)

深交所创业板改革解读专栏(2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深交所积极参与由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举办的“2020年世界投资者周”活动,围绕“聚焦创业板注册制 践行理性价值投资”主题,推出系列投资者教育节目,旨在提升投资者金融素养,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以普惠投教献礼资本市场30周年。

  1.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主要流程是什么?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5)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上市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7)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8)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依据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深交所将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议,并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申请的决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深交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在公司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创业板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如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应披露主动终止上市预案并说明公司终止上市原因、终止上市方式、终止上市后经营发展计划、并购重组安排、股份转让安排、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以及公司董事会关于主动终止上市对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分析等相关内容。

  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主动终止上市、且法人主体资格将存续的公司,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让或交易、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作出具体安排,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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