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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财政部网站12月29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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