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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金风科技董事长武钢:推动绿电消费政策 保障“30·60”目标实现

刘杨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金风科技董事长武钢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两会的提案主要聚焦在保障碳中和目标实现及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等相关领域。

  武钢建议,尽快出台与配额挂钩的绿证强制认购机制,构建百个碳中和绿色城市示范,出台绿色用电的碳排放认定机制和核算办法,对风资源开发与地方产值税收进行松绑。

  确保绿电应发尽发

  当前,我国绿电的市场地位与其战略作用不匹配,并网占比不到10%的风光电量,存在弃风、弃光和低电价市场化交易等问题,不依照《可再生能源法》执行的现象较为严重,绿电认证标准缺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绿电生产和消费的积极性。

  对此,武钢建议,首先,应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确保绿电应发尽发,全额保量保价消纳;其次,应加强政府监督力度,禁止地方政府强制绿电低价交易的行为,放开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政策,落实隔墙售电政策;最后,应尽快出台与配额挂钩的绿证强制认购机制,并建立绿电消费认证标准,实施绿证交易与减税、贷款优惠、提升授信额度等进行挂钩的激励政策。

  武钢表示,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家战略背景下,开展绿色城市、绿色园区、绿色乡村示范工程,能够推动“十四五”能源消费革命、促进国民经济双循环绿色增长、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因此,武钢建议,构建百个碳中和绿色城市示范,构建绿色能源结构,引进先进低碳技术。落地千个绿色园区示范项目,明确园区建设思路,建立产业绿色化目标;推动绿色产业集聚,提升绿色产业竞争力;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打造服务化管理平台。实施万个绿色乡村建设示范工程,因地制宜保障农村能源供给及电网建设;推进农村能源消费升级;推动农村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助力低碳扶贫。

  优化碳排放认证机制

  当前,电力行业采取的碳排放认证方式为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认证,难以准确量化新能源绿色属性,对优化东西部产业布局,改善新能源资源禀赋和用电负荷分布不平衡问题产生掣肘。

  对此,武钢建议,出台绿色用电的碳排放认定机制和核算办法,支持新能源直接接入工业园区模式发展,获得地方发展经济指标,鼓励100%可再生能源供给园区的绿色低碳认证体系建设;鼓励新能源基地(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周边直接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集群,推动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以“绿色循环经济”模式取代“低电价”模式,吸引产业落地。

  为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宏伟目标,推进风电行业发展将成为一项不可替代的重要任务。但在风电财税金融政策上,仍存在贷款利息增值税重复征收、集团成员不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源开发和产值税收捆绑等问题。

  对此,武钢建议,首先,应对风资源开发与地方产值税收进行松绑,将设备制造环节各项税收中央分享部分拿出20%,通过中央财政划拨定向反哺风资源地。其次,建议实施贷款增值税抵扣和基于剔除对既有优惠政策影响前提下的增值税留底退税政策,对从事风电开发的产业集团内部资金划拨继续免征增值税。再次,可借鉴国外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集团自主选择汇总纳税制度成熟经验,给予企业集团自主选择成员单位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机制,降低所得税征纳双方管理成本。

  将碳排放指标纳入地方考核

  在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方面,武钢还拟提交《关于通过优化用地政策、简化开发手续等进一步加快风电发展的提案》《关于因地制宜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的提案》等7个提案,并提出“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碳排放指标尽快纳入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按照‘集中规划、批量核准’原则对分散式风电进行统筹规划”“通过‘以大代小’方式出台风电场到期退役更新改造政策”等建议。

  武钢指出,为实现“2030年我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我国须进一步加快风电开发建设步伐。但在风电项目开发中,仍存在建设用地指标依据标准过时、生态保护“一刀切”、分散式风电手续繁琐、地方政府缺乏动力等问题。

  对此,武钢建议,首先,要及时修订用地指标规定要求,按风电机组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其次,应系统开展风电对于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评估,科学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再次,应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承诺制与“一站式”服务,下放审批权限,简化电网接入审批程序及冗余设备配置要求等。最后,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碳排放指标尽快纳入到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

  分散式风电靠近负荷侧,有利于就近消纳,是降低用电成本、解决节能减排问题的有力抓手,但是由于项目审批、土地约束及并网消纳、融资难度大、成本高、相关标准落后等原因,分散式风电发展严重滞后。

  对此,武钢建议,按照“集中规划、批量核准”原则进行统筹规划,鼓励以县域、园区及项目群为单位进行打包核准;允许村集体土地以参股形式进行风电项目建设,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允许项目用地以租代征;允许在“生态功能区”非核心保护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实施项目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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