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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财经档案:《中国土地法大纲》制定和实施

欧阳剑环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1947年,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进攻,新形势下要求解放区更加普遍深入地开展土地制度改革运动,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使正在胜利发展的解放战争获得源源不断的人力、物力支持。

  在1946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后,除转入战略进攻后开辟的新区外,在老区(抗战胜利前解放的地区)、半老区(抗战胜利时的收复区和战略进攻前解放的地区),经过一年多的斗争,大部分已基本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取得很大成绩。但是,还有三分之一的解放区没有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已进行土改的地方,有的也不够彻底。

  为了总结前一段土改工作经验,推动解放区土改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于1947年7月至9月召开全国土地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草案)》,10月10日正式颁布。

  《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大纲》规定了彻底平分土地的基本原则,即:“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公开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它向全中国和全世界人民表明:中国共产党高举反封建的战斗旗帜,为在全国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提供了一个基本纲领。它对于推动新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在国民党统治区产生广泛的政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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