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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截至6月末外债便利化签约额度比2020年开始试点时增加近50%

黄一灵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7月22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获悉,近年来,该局持续推动高新技术类企业外债便利化试点工作,在提高便利化额度的同时,增加“专精特新”企业试点对象并扩大政策惠及至全市区域,截至2022年6月末,该局外债便利化签约额度比2020年开始试点时期大幅增加了近50%。

  早在2020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并实施《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的通知》,指导和要求上海市银行机构按照《中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支持和鼓励注册地在自贸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等值500万美元的创新型企业,在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核定额度内自主借入外债。

  2022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并实施的《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增加“专精特新”企业为试点对象的同时,不仅扩大政策惠及区域至上海市全辖,而且将自主借用外债等值额度从500万美元提升为1000万美元,再度专门针对高新技术类企业释放了更加便利化的跨境融资政策红利。

  据悉,自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发布伊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即明确要主动对接上海市相关高新技术类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将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纳入政府政策支持范围,并集聚多方力量扩大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知晓面和受益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表示,下一步将主动探索进一步响应市场需求的上海市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措施。首先是探索跨境融资便利化的高新技术园区模式,需要探索比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模式,以高新技术园区为跨境资金归集和分解使用中心单元,为园区核心成员企业提供合理测算额度下的跨境投融便利化政策措施。其次是探索跨境融资便利化的个案模式。在要求外债资金使用原则上必须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的同时,确需超过便利化额度上限,但发展前景好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或领域的企业申请试点的,可以探索以逐笔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在外债合同中明确实际融资需求,且经外汇局分局个案集体审议作出决定的工作模式,提高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最后是探索跨境融资便利化的连动模式,可以考虑允许临港新片区试点企业借用的便利化外债资金,在长三角区域内非关联高新技术类企业协同创新时发生借贷往来,加快建立以需求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长三角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更好地服务长三角技术市场一体化和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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