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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严禁开展通道业务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程竹 王方圆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8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和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等内容。《规定》明确要求,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契合了保险资管行业的投资能力优势,引导行业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中长期资金支持。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行业的沟通交流,推进《规定》顺利落地实施。
  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
  上述负责人介绍,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尽管近几年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有显著进步,但与全球巨头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位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规定》统筹考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形成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和差异化发展提供空间,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和高质量发展。
  上述负责人表示,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对保险资管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细化业务范围
  在业务范围上,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规定》明确丰富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和合格投资者资金等表述。
  上述负责人表示,《规定》细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规定》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上述负责人表示,《规定》结合保险资管行业实践和长期资金需求,进一步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支持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作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股东不得直接干预经营运作
  《规定》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并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
  上述负责人介绍,《规定》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实现更加独立的经营运作。
  《规定》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应当清晰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干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运作。
  在加强关键人员管理上,《规定》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规定》明确分类监管思路,在增补监管评级、违规记录、财务状况监控等监管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挥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自律组织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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