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中村改造安置标准公布 最低40平最高47平
近日,济南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安置标准,并进一步统一了政策标准。
根据通知,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为多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小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予以安置。
城中村改造的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模,可按照人均25平方米规划净用地面积核定。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住房安置面积和保障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以留待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相关人员和纳入生活保障用途。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规划部门要对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和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分别出具规划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生产生活保障用地以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等用房为主,原则上不得建设住宅项目。城市规划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全部为居住用地且用地性质无法调整的,各责任主体可对区域内改造项目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一考虑,将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筹管理,在区域内进行置换。
违章建筑符合三个条件可结合城中村改造完善手续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条件建设的房屋,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经批准可以结合城中村改造给予完善相关手续。首先要求所建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但经调整可以达到要求;其次为符合规定安置标准,所建房屋全部用于安置本村(居)民和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或者部分用于安置、部分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单体建筑尚未入住,且可以整栋调整为安置用房;再次,建筑工程质量要合格。
违章建设房屋未占用安置用地的,不影响安置用地审批,但前期已安置的村民人数,在应安置人口数中予以扣除。其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审批,结合违章建设房屋处理情况统筹考虑。违章建设房屋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拆除。以城中村改造为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符合条件的超建安置房不准出售可由政府收购
通知要求,对虽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安置、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划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须重新予以审核。人均安置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取得规划条件,安置或保障用房尚未开工建设或部分开工建设的,结合建设进度重新核准安置或保障用地规模。应核减用地规模,但因特殊情况核减有困难的,可参照超建部分处理办法处理。
人均安置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取得规划条件,安置和保障用房全部开工建设或已竣工,无法重新核准安置和保障用地规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有效措施并向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承诺,确保安置用房超建部分不对外销售;对外销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超建部分所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将从拨付的城中村改造成本中相应扣减,超建部分不享受政策性规费减免。条件允许的,可由政府按照建设成本价整栋或整单元收购保障用地内建设的居住用房,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
明确用地规划 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原则上不得建设住宅项目
根据《通知》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规划部门要对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和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分别出具规划条件。
其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生产生活保障用地以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等用房为主,原则上不得建设住宅项目。城市规划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全部为居住用地且用地性质无法调整的,济南市各区政府可对区域内改造项目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一考虑,将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筹管理,在区域内进行置换。
然而,对于改造前已经建设形成的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商业、批发零售等用房,将如何规划处置?对此,《通知》提出这类用房在制定改造规划时可以保留的,可作为生产生活保障用房对待,并相应核减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模。
此外,《通知》还明确,城中村改造未占用本村旧址的,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各区政府要负责督促改造村(居)在1年内拆除旧村址上的原有房屋并腾出土地,交由政府统征储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