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早在2015年1月7日,青鸟华光(6600076)收到了证监会开出罚单。证监会列出了公司存在的三项违规行为:青鸟华光在2007-2012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关系;青鸟华光在2012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公司2012年度利润总额虚增;青鸟华光在2012年通过关联方配合控股子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年度营业收入。但时过八个月,该案件进展十分缓慢。记者提醒投资者,这对该案件起诉的时间只有两年,在2017年1月7日之前提起诉讼,才能赢得胜诉机会。
八个月前,青鸟华光(600076)因为虚增利润等“三宗罪”被证监会开出罚单。然而大半年的时间过去了,《投资快报》记者从多位一线证券维权律师处却了解到,相对其他公司行政处罚一出就有股民蜂拥起诉的热闹景象,针对该案件的民事赔偿起诉进展十分缓慢。随着时间的继续推移,大部分投资者将丧失索赔的机会。
三宗罪被罚
2013年3月20日,青鸟华光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通字1351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1月7日,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明,青鸟华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青鸟华光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的各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关系。二、青鸟华光在2012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公司2012年度利润总额虚增。三、青鸟华光在2012年通过关联方配合控股子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年度营业收入。
中国证监会认为,青鸟华光2007年至2012年期间各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关系,2012年年报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虚增利润、虚构营业收入的事实至为明显,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会拟决定:对青鸟华光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燕军、许振东、徐祗祥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分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