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遭深交所“点名”
7月7日深交所在公号中发文,要“强化ST生化要约收购事项信息披露监管”。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不当手段对相关履行披露义务制造障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深交所称,在ST生化6月21日中午收到要约收购材料后,立即申请停牌,深交所持续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复牌,但ST生化迟至6月28日才披露收购方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
深交所透露,7月4日,浙民投天弘将对深交所的回函及相关补充披露文件提交至公司,但ST生化“无合理理由拒绝代为提交相关公告协助收购方履行披露业务”。浙民投天弘于7月7日,通过深交所的“股东业务专区”披露了关注函回函等文件。
而浙民投天弘通过股东业务专区披露文件的行为,给ST生化第一大股东振兴集团以举报的借口。
据多家媒体报道,7月7日午间,ST生化公告,公司收到振兴集团实名举报函,称发现浙民投天弘披露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隐瞒其自身持有ST生化股票的事实。
振兴集团称,浙民投天弘通过深交所网站“股东业务专区”上传公告,证明其为ST生化股东,持有ST生化股份,但其在要约收购书中披露“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振兴集团认为浙民投天弘披露的文件存在隐瞒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事实,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不具备收购人资格,应立即终止其要约收购行为。
该实名举报公告在深交所网站目前已无法查询到。对于振兴集团的举报,王智斌律师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了持股情况,属于如实披露,并不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