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王兴亮)日前,深华发A发布《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据悉,在深华发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下称“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万科”)因《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下称“合作合同”)而引起的仲裁案中,深华发作为第二被申请人连同第一被申请人武汉中恒集团需要向深圳万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2016年11月11日为止”。
根据仲裁委的裁决来测算,深华发A和武汉中恒集团需要向深圳万科支付约2.4亿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但相关人士表示,此次仲裁案的裁决结果并不会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由于深华发的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已于2016年12月20日针对上述案件做出过书面承诺,“若仲裁判深圳万科胜诉,则因合同纠纷导致的仲裁损失由武汉中恒集团全额承担”,这也与公司历来的仲裁诉讼进展公告中就利润影响的表述内容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的判决书会要求违约金计算到违约方支付完成为止,而本案仲裁庭裁决违约金计算的时间截至日期为2016年11月11日。
据记者了解,武汉中恒集团和深华发已于2016年11月10日向深圳万科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其中写明《合作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包括: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互相矛盾导致无法履行;缔约后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根据《旧改合同》第8条第2款的约定,解除《合作合同》。深圳万科于2016年11月11日签收了该《解除合同通知》。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深圳万科并未就《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问题提出任何请求,因此仲裁庭裁决深圳万科主张的违约金计算至其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止。
分析人士表示,深华发、武汉中恒集团和深圳万科的合同纠纷实际历经约11个月终于告一段落,对于深华发而言,公司也可以甩掉历史包袱,继续推进公司业务发展,而旗下两大旧改项目的变现产生的巨额利润也将成为未来支撑公司转型发展的现金基础。华泰证券表示,深华发在深圳拥有56万方城市更新项目,上述项目推进相对顺利,未来将为公司贡献大量现金流。在旧改项目出售后,不排除公司进行新业务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