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监管函。
编号为【2017】第160号的中小板监管函显示,2017年 2 月,中航三鑫控股子公司三鑫科技的控股子公司三鑫光伏与中小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建设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向三鑫光伏提供 1,600 万元借款,中小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时,三鑫科技、中小担保公司及三鑫光伏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三鑫科技为中小担保公司就三鑫光伏上述融资中的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才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议三鑫科技为三鑫光伏向中小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并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在上述监管函中指出,中航三鑫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9.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航三鑫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