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实习记者 陈健)上市公司是否可以随意否定其公告的内容?答案是,不。近日,上海一中院适用信息披露原则审结了一起涉上市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适用商法外观主义精神,推定双方是政策变化之下协商一致终止交易,改判根据合同约定,收受保证金的一方返还保证金。
据介绍,该案案情主要是,丙上市公司(下称“丙公司”)停牌期间,控股股东甲公司(下称“甲公司”)与重组方乙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了重组协议,为表“诚意”,乙公司交纳了1000万保证金。数月后,丙公司对外发布“因近期证券市场政策变化导致重组不成熟,各方协议一致终止重组交易”的公告,乙公司于是要求甲公司返还保证金,不料却遭到拒绝。甲公司认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表述是“惯用语”,真实情况是重组方单方违约导致重组终止。
对此,上海一中院在二审中指出,双方是否协商一致终止交易及终止原因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结合甲公司转发乙公司邮件以及丙公司作出公告的内容和时间,应当认定丙公司作出的终止交易公告经过控股股东甲公司的授意,可以推定为甲公司的意思表示。
其次,丙公司的公告明确表示各方协商一致终止交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应认定“各方协商一致”的表述真实反映了客观情况。
再次,丙公司公告及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中均未反映出乙公司单方违约行为。故二审认定“各方协商一致”指的就是包括甲、乙公司在内的重组相关方协商一致。公告中“因国内证券市场环境、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经各方讨论协商达成一致,公司拟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对交易终止原因及过程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记载。
据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条件成就,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万。
该案主审法官朱瑞表示,上市公司的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这是《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遵守的原则。因此,上市公司的公告不能作为普通的证据看待,公告的内容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应当直接推定公告的内容真实反映客观现实。本案正是根据丙公司公告的内容,认定重组交易终止的原因及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