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牢操作便结果公
发挥正面惩戒引导作用
2018年3月2日,证监会在两会前就修改退市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深沪交易所迅速跟进,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这一次退市制度改革又有哪些新的突破呢?
“这一次,深沪交易所对现行退市制度‘查缺补漏’,细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制定了本次《办法》。”深交所有关负责人透露,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建立了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制度。实施以来,极大地震慑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实施3年多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的必要性凸显。
纵观本次《办法》相关细则,新规紧紧围绕“上市地位是否受到严重影响”确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深交所负责人告诉记者,第一,从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取得是否具备合法性基础出发确定实施标准;第二,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规避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终止上市情形出发确定标准;第三,上市公司存在其他严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行为,或者上市公司“屡教不改”,或者深交所从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出发认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已不能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游戏规则”,破坏了有序健康的市场生态,也不被继续保留持续上市地位。
除此以外,《办法》还具备依据牢、操作便、结果公三大亮点。首先,《办法》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的有罪生效裁判为依据,这其中,人民法院是判断和认定上市公司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中国证监会是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有罪生效裁判载明的事实进行判断,即以“板上钉钉”的事实为依据。
其次,《办法》区分IPO、重组上市、年度报告造假、其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确定标准,提高了相关标准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强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这有效地避免了人为主观判断的影响,并给予市场以明确预期。
再次,《办法》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主体、实施程序作出了具体安排,保证决定过程的公开透明及决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一是决定主体具有权威性。《办法》规定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作出审慎、独立、专业判断,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二是实施程序公开透明。《办法》设置了申辩、听证程序和复核程序,其中深市公司可以在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自行选择是否提出听证要求,亦或直接向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公司在收到深交所的正式决定后,如对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本所决定书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出复核申请。
“严”字当头
让违法公司无所遁形
深交所有关人士还表示,《办法》严格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精神,切实加大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的执行力度,依法依规将重大违法公司清出市场。《办法》着力在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上严下功夫,提高退市效率,充分激发证券市场“吐故纳新”的活力。
一是缩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
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