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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发布支持中小投资者向高鸣、曹丰及安硕信息(300380)索赔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属的全国性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其宗旨是服务于中小投资者,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帮助更多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投服中心现公开征集因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信息,股票代码300380,股票简称安硕信息)误导性陈述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通过委派证券公益律师等方式,支持投资者向高鸣(安硕信息原董事长)、曹丰(安硕信息原董事会秘书)及安硕信息提起索赔诉讼。

  一、索赔对象

  2016年12月15日,安硕信息、高鸣和曹丰三责任主体因误导性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016]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安硕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安硕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较大误导性,表现为(一)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不符合现实状况。1、安硕信息业务收入均为传统软件等业务收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入极小。2、安硕信息宣传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商业运营能力有限。(二)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1、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决策随意。2、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资金计划不充分。3、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不足。(三)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1、安硕信息选择性披露利好消息,规避不利信息。2、混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概念。对此,董事长高鸣和董事会秘书曹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次证券支持诉讼将安硕信息原董事长及原法定代表人高鸣作为第一被告,要求其承担首要赔偿责任,将原董事会秘书曹丰和安硕信息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征集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此次证券支持诉讼的征集范围确定如下:

  自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且未全部卖出(即在2015年8月16日仍有余额的),2015年8月17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受损的投资者。

  投资者因安硕信息误导性陈述受到的损失,可能与投资者通常意义所理解的买卖股票亏损金额存在差异。判断是否受损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年第11期“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三、征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2017年5月27日截止)。

  为保障证券支持诉讼的效率,及时让受损投资者获赔,投服中心将按照征集期限接收投资者的申请,请广大投资者务必关注截止日期,及时申请。经审核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投服中心将及时予以登记。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和完备,是索赔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务必高度重视。投资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信息,否则投资者将自行承担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 投资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 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查询单以及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

  (三) 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安硕信息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及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可寄送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

  对账单区间至少应当包括自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的所有交易情况,每一条交易记录至少应包含姓名、证券账号、股票名称、时间、买入/卖出、成交股数、成交价格、成交金额、证券余额、手续费、印花税等内容。若部分证券公司营业部系统不支持打印单只股票的对账单,但支持打印全部股票交易情况的对账单,投资者可以要求打印包含安硕信息在内的所有股票交易情况的对账单。

  如果2015年2月8日及之前,投资者曾买入安硕信息,请同时提供截至2015年2月8日收盘时投资者仍持有安硕信息股票的余额情况,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若2015年2月8日及之前投资者未曾买入过安硕信息,则投资者需书面说明首次买入安硕信息的具体日期,并提供自该日期起至2015年8月28日之日止的对账单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股票对账单样例如下:

 

  为准确计算损失金额及提升统计效率,请提供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若证券公司营业部不能提供安硕信息交易记录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投资者需要将安硕信息交易情况按每条交易记录必备要素自行制作电子版交易记录(EXCEL格式)。电子版交易记录可发送电邮至jzhang1@isc.com.cn。

  五、费用承担

  证券支持诉讼具有公益性,投服中心的公益律师或工作人员将帮助投资者提起诉讼,投资者不需要承担律师代理费用。投资者只需自行承担应依法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金额根据起诉金额而定,由法院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需由原告预交至法院,最终将由败诉方承担。投服中心将另行通知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缴纳案件受理费。

  六、材料寄送

  邮寄地址:上海市迎春路555号B座5楼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维权服务部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电话:021-50496532

  传真:021-50496325

  电子邮箱:jzhang1@isc.com.cn

  请投资者在寄送材料时务必附上自己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如有电子邮箱地址,请一并附上。

  七、特别提示

  (一)投资者在证券支持诉讼中是原告当事人,在实体法上和诉讼程序中享有法定的权利,也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诉讼风险并对诉讼结果最终负责。投服中心的角色是投资者诉讼维权的支持者和帮助者,投服中心将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意愿,充分尊重投资者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权利义务。前来申请的中小投资者,无论损失金额大小,我们将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一旦胜诉,投资者将按法定程序获得赔偿。投服中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投资者向投服中心递交公告所要求的证据材料,即视为投资者同意投服中心支持索赔诉讼,以及同意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或工作人员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投服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公益律师或工作人员,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投服中心委派的公益律师或工作人员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关系。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提起本案诉讼,代为出庭,代为选定或成为诉讼代表人,代为决定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代为申请追加或减少被告和第三人,代为调查、举证、质证、答辩,代为提交、签署、收取法律文书,代为申请调查取证,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代为办理本案中应当由委托人出面办理的一切法律事务和手续。

  (三)在申请证券支持诉讼前,涉及安硕信息误导性陈述赔偿事项,投资者已与其他律师形成事实委托关系的,投服中心不予受理。投资者与其他律师所形成的诉讼委托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投资者在维权时应依法守信地履行法律义务。

  (四)投资者在申请证券支持诉讼时需清楚认识到诉讼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结果不确定,赔付金额因个案情况可能会有一定扣除比例,结案时间受案件审理需要而延长等。投资者向投服中心递交公告所要求的证据材料,即视为投资者已知悉上述法律风险,并承诺放弃因不利诉讼结果而向投服中心追究责任的权利。

  (五)投资者应当遵守投服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和证据材料,依法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有义务积极配合诉讼代理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等。

  (六)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由法院最终裁判确定。本公告所列征集范围只是投服中心根据相关公开资料、参考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初步确定的,不排除与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可能性,投服中心不能保证符合征集范围的投资者一定胜诉。

  (七)投服中心将对投资者寄送的材料予以登记,并将根据征集情况及支持诉讼的工作流程,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同时公告相关信息。投资者可关注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投资者视窗”了解相关信息,亦可来电咨询案件进展情况。投服中心咨询热线:021-50496532。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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