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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违反法律的反收购条款当属无效 将视情况行使股东诉讼权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投服中心将视情况行使股东诉讼权 

  投服中心强调,我国《证券法》及《公司法》均未明确限制收购行为,反收购并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全体股东负责,不应仅受控股股东的支配,公司章程不应赋予控股股东特别权利、不得违反“同股同权”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不可否认,公司章程可以自治,可以就法律中未有明文规定或强制规范的部分进行意思自治。上市公司可以从保障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增加股东权利,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但公司章程的自治有其前提条件,既不能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也不能违反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不但无效,还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同时,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公司章程的自治亦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不得有损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相关方之合法权利。前述反收购条款之所以不当,是因为相关条款的设置是出于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整个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公司董事会单方面制定高额赔偿金条款、固化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地位,涉嫌利益输送,形成内部人控制以及妨碍董事、高级管理人忠实义务的履行。该等条款一旦触发,将大大削减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严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纵观中外公司发展史,市场化收购有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公司外生式发展、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发现,受到各国法律保护及监管机构的鼓励。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对此均有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也同样鼓励。上市公司为防止“野蛮人”入侵、阻却违规收购,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合法的反收购条款无可厚非,也符合立法本意,如《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信披违规的收购人在改正前不得行使表决权。但上市公司不能为了大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而超越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使现有法律形同虚设,破坏公司治理、资本市场良好秩序,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如不及时阻止,群起效仿,后果堪忧。 

  投服中心呼吁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自行核查,对不合法、不合规的章程规定尽快进行整改及修订。投服中心将持续关注此类问题,依法行使质询、建议权,督促上市公司修改章程,对拒不改正、性质恶劣的上市公司将向监管部门报告、提起诉讼、提请法院确认相关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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