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新时代票据业务发展与创新”研讨会 暨江财九银票据成立一周年活动在京举办

陈莹莹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本报记者 陈莹莹)11月25日,由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主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新时代票据业务发展与创新”研讨会暨研究院成立一周年纪念活动在北京成功举办。
  在回顾活动环节,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院长、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汪洋回顾研究院一周年来的活动和研究成果,研究院已多次举办票据研讨会与论坛,市场反响极其热烈,研究成果得到媒体和业界的重点报道和转载,也得到监管机构和上海票据交易所的极大关注。王琨副院长宣读研究院第二期主题征文活动方案,欢迎社会各界、各机构、个人积极参加此次征文活动。
  在研讨会活动环节,研究院执行院长、首席研究员肖小和先生代表研究院课题组发言。肖小和执行院长首先对票据业务发展与创新进行回顾。票据业务的发展与创新可分为雏形发展、规范发展、积极发展、快速创新和整合发展等五个阶段。其与经济金融的关系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有助于推动货币市场发展;三有助于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在监管层面上,一方面监管层对发展创新的态度有所变化;另一方面票交所的成立促进市场机制和体制的完善。票据业务的发展创新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推动票据市场参与主体扩充,区域性票交所将伴随国家战略迎来机会;票据产品的发展更加广阔,同时数字票据的应用逐渐兴起。票据业务的发展促使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市场风险需警惕,同时风险管理趋向综合化、全局化。
  票据市场业务创新当前存在问题。票据市场顶层设计有待完善;贸易背景真实性问题影响票据市场发展;参与主体多元化处于“放而未开”的境地;目前缺乏统一、权威的评级;票据经纪的不规范运作制约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缺乏统一管理;信息披露不充分;票据信贷规模、风险资产计量需要优化;电子商业汇票未真正融入票交所体系。
  肖小和执行院长对票据业务发展创新进行展望。他认为票据需要回归本源,票据业务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票据业务发展目标是通过发展和创新,探索和健全票据市场总体体系完善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票据产品体系,促进融资便利化、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风险可控。按照上述定位和目标,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中国票据市场整体体系,切切实实服务好实体经济。要实现上述目标和要求,务必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工作:一是以“一行三会”为牵头单位探索构建中国票据市场框架体系,包括市场体系、市场组织体系、交易体系、市场参与主体体系、制度体系、服务体系、风控体系、产品体系、创新体系、信息体系、IT体系、价格体系、监管体系、研究发展体系等;二是建立以人行ECDS系统为核心的覆盖票据市场承兑、贴现、转贴现、回购、再贴现及衍生产品、新产品、评级、经纪等全生命周期的中国票据市场体系;三是建立以人行、上海票交所为主体,以地方、财务、中小银行和中间规范的票据平台为补充的有序、层次分明的中国票据市场交易体系;四是打造参与主体以票据产品链为突破的、契合企业供应链为支持,以产业链、贸易链为辅助的中国票据市场生态信用体系。
  票据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途径主要可通过四种途径:通过票据承兑、直贴、再贴现服务实体经济,建议再贴现融资规模拟占票据融资规模的三分之一;促进中小企业、“一带一路”、“三农”、普惠、绿色等发展;发挥供应链、产业链、贸易链票据融资作用;发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用。票据业务要深化改革创新、推进深化发展:加快推进票据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发展票据专业化中介机构;完善票交所平台功能,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探索票据评级评估及经纪管理新路;加快全国统一规范的票据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票据创新机制;发挥理论研究的智库功能。发展创新过程中要防范票据业务的风险,应探索“一行三会”票据协调机制,完善各行票据内控风险体系,建立票据风险处置新机制,并发挥票交所监测管理职责。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负责票据业务的江会芬处长交流发言认为,2016年以来,我们积极推动票据市场建设,有了较好的进展。目前来看,票据市场仍处于变化过程中,有待于进一步观察和论证,希望业界及各位进行更多的研究和探讨。
  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部负责人杨凝先生的发言围绕“推动票据市场改革发展”展开。杨凝先生回顾了票交所开业近一年来的各项工作进展,总结了票交所的成立为票据市场带来的积极变化以及票据市场面临的新挑战,并对票据市场未来的变革与发展进行了展望。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