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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发布 要求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

欧阳剑环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记者 欧阳剑环)银保监会网站23日消息,为配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实施,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为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化了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流程,明确了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

  为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业务风险状况,对不同类别的融资担保业务设置相应权重,规定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公式,明确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用于计算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等风险控制指标。

  为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从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角度,规定了各级资产比例,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各级资产、资产总额和资产比例时予以扣除。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规定了银担合作的基本原则:一是自愿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合作意向。二是平等原则,银担合作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公平诚信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四是合规审慎经营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可持续的、合规审慎经营的合作模式。

  该负责人表示,为减少新的监管规则出台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产生影响,监管部门对部分业务的新老划断原则和过渡期安排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对《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对于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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